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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诉李俊峰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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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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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出版社诉李俊峰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02 15:00:48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莱中知初字第8号

 原告法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丰台区莲花池西里7号,组织机构代码40000042-1。

 法定代表人黄闽,社长。

 委托代理人朱吉江。

 委托代理人孔妍。

 被告李俊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俊峰赔偿原告法律出版社5000元,于2009年11月23日之前支付2500元,余款于2010年6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李俊峰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原告赔偿款,则被告李俊峰按照10000元赔偿原告法律出版社;

 三、其它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法律出版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念波

 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

 代理审判员 吴峰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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