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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卫生出版社诉魏述翠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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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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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卫生出版社诉魏述翠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02 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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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莱中知初字第11号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住所地北京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0001580-8。

 法定代表人胡国臣,社长、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朱吉江。

 委托代理人邓锡敏。

 被告魏述翠。

 案由: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原告人民卫生与魏述翠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魏述翠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4800元,于2009年11月23日支付2500元,余款于2010年5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魏述翠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原告赔偿款,则按照10000元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

 三、其它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念波

 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

 代理审判员 吴峰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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