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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洪山区天地缘网络俱乐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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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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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洪山区天地缘网络俱乐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29 12:53:05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420号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菊梅,女,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红城乡火把村397号,身份证号421023198010152922,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汉洪山区天地缘网络俱乐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李跃进,经理。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洪山区天地缘网络俱乐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 为

 审 判 员 陈燕平

 代理审判员 熊艳红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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