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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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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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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25 15:47:49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202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育兰,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

 负责人龚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道清,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侵犯电影作品《向日葵》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代理审判员 彭露露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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