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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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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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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8-31 16:14:49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甬知初字第96号

 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寰,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750号D座5楼。

 法定代表人:章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 600元,减半收取2 300元,由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岚

 审 判 员 毛 坚 儿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焕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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