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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韵升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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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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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韵升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6-04 14:06:5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浙甬民四初字第714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鲍杰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韵升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扬帆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竺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直祥,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5 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5 3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09年3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韵升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再使用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财产的Photodic品牌的1张摄影图片(编号:DV330014a);

 二、被告宁波韵升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 家 星

 审 判 员 王 岚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二○○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焕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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