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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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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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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19 10:31:4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知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帆街966号金帆科技孵化基地1#4楼。

 法定代表人倪学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雄杰、胡航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观湖国际大厦1号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覃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江,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

 诉讼代表人沈明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剑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陈定良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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