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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琳与大众日报社,路冉冉,杨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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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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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张琳与大众日报社,路冉冉,杨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6 09:18:27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泰知初字第69号

 原告张琳

 委托代理人张心强,泰安岱岳泰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众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傅绍万,总编辑。

 被告路冉冉

 被告杨璐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荣成,该报社法律事务部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伟亮,该报社法律事务部。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齐鲁晚报编辑部是大众日报社的一个编辑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006年6月11日原告在泰山桃花峪景区彩石溪拍摄摄影作品《泰山彩石溪》一幅,2009年2月26日《齐鲁晚报》C4版“今日泰山”栏目使用了该作品。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原告张琳允许被告大众日报社使用摄影作品《泰山彩石溪》,被告使用该作品时应署名作者;

 二、被告大众自报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琳各项费用4000元整;

 三、被告路冉冉、杨璐不承担责任;

 四、原告张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琳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长青

 审 判 员 徐献武

 审 判 员 王 芳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迎

 审 判 长 魏长青

 审 判 员 徐献武

 审 判 员 王芳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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