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麦仕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8 16:41:44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杭西知初字第21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一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徐安,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将军路32号。
 诉讼代表人张新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麦仕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杭州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A1005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麦仕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家朋,被告浙江麦仕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杰,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麦仕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浙江麦仕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给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损害20000元,于2009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光 明
 审 判 员 王 呈 虹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