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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贵与任利军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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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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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晓贵与任利军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4-03 10:29:35

 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焦民初字第35号

 原告马晓贵。

 委托代理人 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利军,系武陟县“音像大全”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与被告任利军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夏有成

 审 判 员 王胜利

 审 判 员 贾胜利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莺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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