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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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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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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1992年6月12日发布

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
你局1992年6月8日《关于刘欣批销非法出版物案适用法规条款的请示》收悉,我署1991年1月10日《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1991〕新出政字第36号)已将如何计算非法出版活动的非法经营数额的原则及非法印刷(兼发行)阶段数额计算方法作出规定,此次不另答复。现将非法发行(销售)阶段数额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批进的出版物全部售出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即经营数额;经营数额减去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
(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
(三)批进的出版物全部未售出的,进货款额即经营数额,无获利数额。
(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

(信息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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