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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在花城”著作权案高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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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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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取得“美在花城”策划方案著作权的华佛尘由于不满一审的判决,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他是“美在花城”的整体著作权人。

  这次,他找到了当年广州电视台筹备会主任出庭作证。昨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06年6月,“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最初的策划者华佛尘先生将老东家广州电视台告上了法庭,以其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要求该电视台立即停止正在举办的第14届“美在花城”的比赛,并索赔999.9万元侵权费。2006年12月30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在认定“美在花城”的策划方案的著作权人是华佛尘的同时,认为广州电视台是“美在花城”节目的制作者,享有该节目的整体著作权,并由此判决华佛尘败诉。

  对于一审的结果,华佛尘昨日在庭上称,“美在花城”的原创的方案是他自己独立创作的,不是广州电视台授权要他做的。制作“美在花城”节目时,广州电视台还在筹备阶段。“美在花城”的资金、人力物力都由他一手筹集,也没拿过台里的工资或奖金。

  现年77岁的广州电视台开台元老———广州电视台筹备会主任万良杰出庭作证。他证实,当时的广州台正处于开台之际,主要精力都放在开台工作上,“美在花城”是由华佛尘自己主办策划的,台里没有给过钱。另一个证人是第一届“美在花城”的制片人王立华,他证实了自己在1988年借15万元给华佛尘,主要用于投资“美在花城”。

  广州电视台答辩称,华佛尘参与过第一、二、三届“美在花城”的策划,台里已经通过获得报酬、升职等方式给予奖励。根据当时的广播电视制度,当时节目的制作权只能归单位所有,华佛尘作为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没有权利拥有“美在花城”的节目著作权。

  庭审结束后,由于认为华佛尘的起诉已经损害了广州电视台的形象,被告方面表示不接受调解。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后,华佛尘表示,这次如果败诉,他会再到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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