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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著作权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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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4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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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国新闻出版网 作者:邹韧

编者按 2007年9月25 日,《人民法院报》在第4版的位置发布了北京西城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公告》:“本院受理群众出版社申请认定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在其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群众出版社申请“认领”一事立即在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同时也引起了知识产权专家的高度关注,他们认为,《我的前半生》著作权财产权继承归属问题具有相当的学术讨论价值。法学界目前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溥任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应认定为无主财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基于它的垄断性和专属性,不应全部按照《继承法》来办理,在溥仪去世后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内,溥任作为溥仪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该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享有继承权……鉴于此,中国版权协会学术委员会、中国新闻出版报社、中国出版杂志社与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于11月2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共同举办了“《我的前半生》著作权问题学术研讨会”。出席会议的专家讨论热烈,虽然观点阐述各有不同,但共同认为,《我的前半生》著作权财产权继承归属问题的讨论对今后《著作权》和《继承法》的修订可能会提供一些新的思维,《我的前半生》一书,注定要为推动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作出特殊的贡献。本版今日将此次研讨会与会专家的主要观点摘发,以飨读者。

  焦点1

  应按现行的《继承法》和《著作权法》来处理 关键词:无主财产

  沈仁干(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对于溥仪先生《我的前半生》著作权问题进行讨论,实际上,是一个继承问题而不是著作权问题。我们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按照现行的《继承法》和《著作权法》来处理。

  法律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是要考虑情、理、法三者有机的协调,但是情、理、法具体到案子落实的时候,更重要的恐怕还是要依法。我们现在一直讲依法办事、依法办案、依法行政。情理这两个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掌握不同事实的深度,各方面有不同的见解。现行的法律当中,特别是涉及到版权问题,它和物权这样的财产权之间,在继承的问题上应不应该有所区别,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可以探讨。为今后我们在知识产权立法,包括《继承法》的修订上可能会提供一些新的思维,我觉得从这一点上来讲,可以开拓我们的思路。

  许超(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我的想法就按《继承法》和《著作权法》做。我的感受首先是《继承法》颁布这么多年了,普及得不够,一般群众对它了解不深入。第二是关于理论上的探讨和学术上的争论,觉得现行的规定不合理,立法的宗旨和现实社会发展的状况,和法哲学有抵触。北京西城法院只是进行公示,让人来认领,认领期间可能出现李淑贤遗嘱的继承人,或者其他什么人。公示期满,如果没有人来认领,法院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判定他是无主还是有主,这种无主认领对我们现在著作权的交易有其正面意义。我们现在遇到很多的出版社或者是媒体,或者是数字媒体的制作人,他们作品使用的量都是非常非常大的,比如说数字图书馆和数据库的制作人,他们用的量都是百万。让他们一个一个去找著作权人那是不可能的。无主认领这是一个好办法,文学艺术作品的信息应该服务于人民,使人民从中受益,因为著作权禁锢在那里不能让人使用,这违反了立法的初衷。

  郭寿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这个案子不复杂。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把著作权就转移了。法律的根据很清楚,没有例外的规定。《著作权法》有这个特殊的规定?部分的转移?没有这个规定。我看依法处理此案不是很困难,但学术研讨很有意思。现在我们讲的是法定继承,如果过多地假设就很难说了。这个事情要从个案说起来,从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总体上来考虑。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这个案子有这么几个问题,1、李淑贤到底继承了什么?我认为很简单,就是在溥仪去世以后继承了《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是著作权的主体,不是受益人,也不是行使某种权利的人。所以她不是获利权,不是拿钱的权利,她就是主体。2、谁来继承李淑贤的著作权问题?因为李淑贤是主体,她去世后她拥有的权利谁来继承?从新中国成立之日起,[page]溥仪先生就变成新中国的公民,他适用新中国的所有法律,没有特权。所以他适用《民法》、《著作权法》和《继承法》。这样李淑贤获得的就是普通的著作财产权。而知识产权和物权其他财产权的区别容易陷入误区的是什么?就是把知识产权和物权用知识产权第一性的所谓知识问题混同物权的第二性的问题。但是一旦转化为财产权,它和物权的继承没有任何区别。按照习惯思维,无主财产归全民所有。就是由国家行使,这是物权的思维。但知识产权和物权确实有所不同。物权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用附加任何东西就可以带来利益。而无论谁得到这个知识都只有追加了具体劳动和物质财富后才能产生新的利益。当物权归国家所有的宗旨、目的还是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不是由国家垄断。那么如果归国家,那就会有出版社请求出版,而给任何一个出版社,就是给了他用来生财的私权,这对于其他人是不公平的。如果回到公有领域,谁愿意追加劳动、人力物力去传播,谁就做这个事。

  第三个问题,关于继承的问题,我不赞成又回李淑贤作为权利人,又发生继承了,又回到溥仪去了,这是没有道理的。由于李淑贤作为唯一的权利继承人,就往下走,而不是往回走,如果往回走就不会到李淑贤这里,我认为进入公共领域就完了。

  张鲁民(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法院受理有形财产的无主案子比较多,但是涉及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这是头一例。无形财产到底能不能按照现在的《继承法》的原则和精神来处理?这是这个案件的关键。无形财产的财产权,精神权利另说了,财产权能不能这样处理?我觉得也可以提醒一下合议庭再处理的时候多方面考虑一下。把这个案子处理得更好一点。

  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我认为应该按照《继承法》来处理,从《继承法》1985年在没有《著作权法》的情况下,已经把著作权作为可继承的遗产,这种财产权是可以作为继承的对象。它的继承和著作权财产权的继承还是不同的,要做这样一个区分。这个案件确实是把《继承法》进一步的完善问题提出来,最高法院关于继承方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它也是讲究的血缘关系能够继承,抚养这些关系都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就看溥任在继承当中的血缘关系能不能获得这样一种权利。

  孙海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首先,无论从《继承法》的规定,还是《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都和其他财产没有差别。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淑贤去世之后,又出现了财产收益问题。因为从法律形态上来说,既然这部著作权的财产权已经转移给李淑贤全权享有了,李淑贤生前没有遗嘱的处分和法定继承人,著作权的财产权继承问题到李淑贤为止,《继承法》里已经给出了相关的规则。按无主财产怎么处理的问题。关于著作本身又发生了出版,又出现了财产收益怎么办?现行的《继承法》也能够按照规则给出一个方案出来。

  焦点2

  无人继承归国有是否适合

  关键词:国家所有、公有领域

  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于著作财产权的继承范围和顺序,这个案件比较特殊,从法律规定来说,这里的被继承人就是李淑贤,这没有什么异议,就是按照《继承法》来处理。如果真的是无人继承,我认为是公有,理由有三:

  1. 从制度的目的来看。一般来说无人继承、受遗赠的财产国有,这个利益不一样,进入公有领域恰恰是社会利益的体现。2. 这是一个概念的问题,怎么理解《继承法》第32条。作品不是遗产,因为某些人做了创作,给我们提供了一些东西,我们和他进行一些利益的交换。当他不控制作品的时候,作品本身就不是一个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解释为没有财产。3. 著作权没有继承而只有保护的问题。这个个案中,溥任不是财产的继承人,但是由他去保护著作人的权利是可以的,因为他有血缘关系。

  程永顺(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有些人感觉对著作权这种特殊权利的继承,按照《继承法》当时考虑的时候不是十分的周全,不是考虑得很具体。现在这个案子出来了,到底是归国家所有还是进入公有领域,到底继承顺序上有没有可能回转变化?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的研究。[page]

  金海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在群众出版社宣告财产无主,是一件大事,我们在现有法律当中,把著作财产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来处理的,在民事诉讼当中又有财产权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归国家所有引发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作为一个财产所有人来解决问题,还是作为一个在财产发生争议的时候,作为一个财产的角色来处理更为合适。

  郑胜利(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教授):这个案子主要是《继承法》的问题,《继承法》原先规定的那些东西是不是就没有必要再完善了?这里讲到的是著作权继承的问题,有形财产也有这些问题。关于收归国有的问题,国家怎么管理这个财产?两个办法,一个是设立基金会,第二设立一个管理的实体。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此案反映的主要还是《继承法》里涉及的是无形财产,而不是有体财产,也涉及到了一个比较特殊的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这里还有所谓的著作权继承的问题。这个案子为我们国内的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著作权继承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典型的判例。这应该说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孙海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著作财产权到了李淑贤之后没有继承人了,变成无主财产,归国家是否合适?从现行法律来说,规定是明确的。还有就是出版问题。现在事实上同心出版社也出了书,它的来源和说法是得到了溥任的授权。我们要关注群众出版社有什么权利?我认为就是专有出版权的问题。另外一个考虑就是“认领”这个程序正在进行中,咱们假设有人认领提出一定证据,程序就会中止而转为诉讼。如果过一年没有人认领归到国家,国家给谁合适?有人说群众出版社钱赚够了,有人说拍卖。但终究不能不考虑创作的过程和出版该书的历史。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仍然可以感受到群众出版社对这部现在由司法做出终局决定的著作权归溥仪的(当然现在已经被继承了)整个联系,也就是说归谁出版更好?仍然是可以提炼出若干个考量因素,并不是说随意的给谁。应该仍然是尊重一定的历史,对过去的某种缺失和遗憾给予一定的矫正补偿,这样才符合法律的精神。我觉得讨论的还是围绕著作财产权的转移,著作财产权无主归到国家之后归谁行使更为合适?这是我们即将面临不得不做出抉择的问题。

  焦点3

  溥任有资格继承吗

  关键词:顺序继承

  何山(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此案涉及到著作权和《继承法》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确实是很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我认为当李淑贤死后,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挺身而出,成为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行使者和承受者。发表权属于财产权,修改权、署名权是人身权。这个案件产生应该是一个新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对于保护作者的权利,保护作者继承人的权利是非常有意义的。《继承法》里规定财产权利转移,如果没人了,归国家所有。合不合适可以考虑,但是法律规定是很清楚的。有体财产的物的所有权有一个对视性,还有一个是回归性。著作权是无体财产,有没有回归性?

  李大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导室主任):现在的问题是,著作权里有一个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按照《继承法》没有什么可说的,没有什么可争议的。现在是人身权里有一个除了作者以外,作者的继承人享有一部分权利。维护他的署名、出版、改编等,这些权利的行使现在出来一个溥仪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溥任。这个案件的关键是两个出版社的争议,哪一个出版社以后独享溥仪著作的权利。按照《著作权法》来解释,我们这个继承人所享有的这一部分权利,除了财产权利以外的权利,这样权利有可能也带来财产的权利。我们抛开财产权不说,这些权利的行使应该理解和认识到什么程度?把这个权利限定到或者扩张到什么程度?应该是这么一个问题。

张俊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财产权的期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还是一个可变的期间。我解读的著作权制度的答案这个期间应当是可变的期间,什么情况下变?我们把这案子一般化,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权的期间是一个可以限制的期间,等到第50年的12月31日为止。这样来看,这个观点是否成立值得探讨。这牵扯到《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效力的理解。这个效力非常清楚,不是列举式的规定而是封闭式的规定。既然如此,无继承人、没有受遗赠的人,就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我支持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还有继承权的问题。[page]

  沈致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是不是可以推断出除了第一第二顺序人以外就不能继承。第32条规定的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这里有一个空档,这个是归国家所有成了公家的东西,是不是私人财产一定要走到这里,一定要归到国家。如果没有兄弟姐妹和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其他可不可以继承?显然有亲属关系的,就比一般公众捷足先登。就本案来讲,溥任是李淑贤的小叔子,是有亲属关系的。群众出版社为什么可以起诉认定为无主财产,虽然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群众出版社出版溥仪先生的作品,但不是保管关系,只是使用人。是不是所有的使用人都要求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我认为不具有这个资格。

  付明德(同心出版社代理人律师):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的财产权利继承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个是我们《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一种权利,权利的主体肯定都是人,著作权的主体究竟是谁?究竟是作者还是我们现在规定的著作权的流转?还是其他人?由这个问题引发一个问题,当著作权发生第一次继承以后,再发生继承,流转到谁那里去?这个案子可以归结为,当发生第一次继承以后,如果有这种假定条件存在的话,是由作者的弟弟来继承,还是由作者配偶的弟弟来继承?因为这个案件中,溥仪和李淑贤都没有子女和第一顺序继承人,假如李淑贤有一个弟弟,溥仪的弟弟和李淑贤的弟弟都在世,那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归谁来继承?我们主要的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继承,应该由作者的继承人来继承。

相关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 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继承人取得了所继承财产的所有权,如果继承人去世了,则他(她)所继承的财产则由他(她)的继承人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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