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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博第一案判决看微博侵权纠纷的规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2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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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5日,广受关注的微博纠纷第一案——金山起诉奇虎360董事长周鸿祎微博名誉侵权案,由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基本接受周鸿祎的上诉理由,在二审判决中,将一审认定的应删除微博由原20条减少为2条,并认定其他微博内容尚未构成侵犯名誉权,赔偿款也由8万元减为5万元。诉讼费60200元,由金山承担60000元,周鸿祎只承担200元。

该判决的意义不仅于此。在判决书中,法院还用了一定的篇幅对微博进行了司法意义上的定性: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的视角,通过只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由于微博上的言论具有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甚至一些语惊四座的表达方式,都成为吸引“粉丝”关注的要素。特别是涉及批评的内容,还往往起到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鉴于微博对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每个网民都应该维护它,避免借助微博发表言论攻击对方,避免微博成为相互谩骂的空间。否则人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博文所侵害。

这一段司法评述写得非常好,不仅为规范层出不穷的现今网络微博侵权纠纷,提供了司法导向,而且其引申意义也很有价值,名义上该案只是一起微博侵权纠纷案,但实际上已初现出中国言论自由第一案的特点,并为今后中国公民间言论自由及其规制提供了案例上的蓝本。虽然该案的特征尚不能与广为称道的基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产生的美国案例相并提,但其为推进现今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意义尤为值得肯定。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目前,作为一个相对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中,因微博而产生的纠纷不少。例如:(1)“童话大王”郑渊洁声称,自己的一篇微博为别人所抄袭,内容几乎相同,也没有注明出处,仅删去原文的最后一句。(2)娱乐场名角大S和汪小菲在三亚秘密结婚,婚礼低调而神秘,现场禁止媒体进入,谁料嘉宾张朝阳通过微博将婚礼进行了直播,引起了新郎新娘的不满。(3)作家罗志渊发表声明称,发现其他网站在复制了他的微博,包括名字、头像、微博内容都相同,他却没有这微博的密码,出现了“山寨版”微博。(4)《蜗居》作家六六声称杂志《读者》未经其许可引用其微博言论,故对其进行谴责,表示要搜集证据予以起诉等等。

在这里,微博侵权纠纷外延很宽,有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纠纷、侵犯隐私权纠纷、侵犯肖像权纠纷、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甚至可能侵犯公共利益等。

就其微博侵权纠纷的内涵上分析,至少包括(不限于)如下方面:微博的法律特征及其认定;“独创性”微博的保护及对非独创性的界定;微博纠纷的侵权范围及其豁免;微博纠纷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与救济手段;网站对微博纠纷的“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义务或责任;微博著作权的认定及其授权使用、引述、转载;监管机构对微博被其他网站恶意复制抄袭的打击等。

虽已有《侵权行为法》的原则性规定,就微博侵权纠纷涉及的可能的侵权主体而言,仍有许多模糊地带需要厘订廓清,如:原创微博主的侵权承责及其救济(《侵权行为法》第36条第一款);跟帖微博主的侵权承责及其救济;转载微博主的侵权承责及其救济;微博运营商的侵权承责及其救济(第36条第二款)等。

有人将微博侵权纠纷的特征归纳为;侵权主体具有较大不可识别性,从而造成权利人举证与救济时的困难;侵犯的权利客体具有多元性,包含个体权益与公共权益。

有鉴于此,应从下列方面加强规制:其一,强化推广微博实名制制度,并重点对实名微博主的权益加强保护。其二,强化公共引导制度,通过政府引导、媒体引导、网站公示、微博主宣示自律的方式告知公众,哪些微博信息的发布,可能会引发侵权纠纷等。其三,完善网络立法,规制微博侵权行为,在审查时若发现重大侵权,管理员应及时固化证据并向司法机关举报。(作者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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