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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值得回顾的著作权事(案)件评述(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2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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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已成为过去,但这一年中的许多著作权事件却让我们难以忘怀,这些案件受到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以各自不同的方式进入了中国版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版权保护观念不断深入人心的历史进程之中,成为今后梳理中国著作权发展绕不过去的节点。现选择部分著作权事件进行回顾评述。其中有高新技术产生后出现的新型案件,也有虽然是传统案件,但侵权认定时极为复杂,宜于今后参考。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嫌侵权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初,胡戈利用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和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的《中国法治报道》以及上海马戏城节目的部分图像,结合《走进新时代》等歌曲的片段,将《无极》的图像加上自己的配音和编排,成为法治报道框架下的一个刑事案件,片名叫《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该片长20分钟,片头写着“您看到的以下内容为本人个人娱乐,内容纯属虚构、胡编乱造,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字样;在片尾,则是关于援引部分的出处,特别是《无极》的导演和主演以及制片人的名字。该片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后,《无极》方面反映强烈,导演陈凯歌声称要起诉胡戈侵权。

简要评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用《无极》的电影镜头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争议很大。因为其引用并非一般引用,引用的目的是对《无极》做一个贬低性的评价,意欲使公众对该作品产生不良的感受乃至厌恶,这势必对《无极》的市场价值产生消极影响和利益损害,但这种损害又不是对原作品利益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因此有专家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属于“模仿讽刺”,是通过模仿《无极》内容而对《无极》加以讽刺或批评的改编创作形式,是对《无极》所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评论。在模仿的程度与讽刺和批评的需要相适应的情况下,“模仿讽刺”构成“为进行评论而适当引用作品”,是合理使用。而在一些国家,对此有着严格的限制,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诋毁原作品或使公众对该作品感到厌恶是不合法的。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领域公认的难题之一,《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虽然最终没有能够形成诉讼,但它仍然具有很高的价值:它在实践中提供了一个辨别是否是合理使用的案例,让我们去思考,去争论,去辨别,从而进一步把握合理使用制度的精髓。

KTV版权收费标准惹争议

事件回顾: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向国家版权局上报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房/天,可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此标准一出,各方反响强烈。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提出质疑,并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最近又表示: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没有取得合法身份之前,该协会筹备组关于卡拉OK版权收费的任何说法,广州经营业者不会听取。

简要评析:《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现在首先面临的并不是收费标准高低的问题,而是该标准出台过程本身的问题。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应该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法登记后才能公告使用费收取标准,而现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尚未在民政部门登记,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使用费收取标准显然是超前了。另外,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主体资格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国家版权局在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时规定: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尚未完成社团登记手续前,不能以该组织的名义收取版权使用费,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注册的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问题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尚未完成社团登记手续前,能否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即便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该授权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有无权利人的授权?即便有权利人的授权,中国音像协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

最大的问题是,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正式成立前,如果卡拉OK经营行业拒不按上述标准交纳版权使用费,由于协会尚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卡拉OK经营者。而中国音像协会作为代收机构,并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也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卡拉OK经营者。

现在看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在收费主体以及诉讼主体上均面临法律上的死角,卡拉OK经营者一旦拒交版权使用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缺少办法。《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有沦落为一纸空文的危险。

国内首例P2P软件侵权案影响深远

案件回顾:作为百代唱片中国区代理,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前年8月发现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Kuro软件,非法向公众提供其拥有版权的59首歌曲的共享、搜索及下载服务,并从中盈利,而后者从未获得步升公司的相关授权。为此,步升公司将飞行网和另一涉案公司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这是国内首例P2P软件侵权案。对于这起案件,2006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判决飞行网和舶盛舫安连带赔偿步升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简要评析: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认定飞行网侵权的关键理由在于“被告构成帮助诱导侵权,并且是组织行为”。飞行网之所以被判侵权行为成立,是因为其所拥有的Kuro软件为用户列出了众多具有诱导侵权性质的下载列表和广告语,而在主观上,飞行网又应当知悉其列出的索引目录中多为受保护的作品。因此,“帮助、诱导用户侵权”是成立的。 [page]

由于目前不少P2P软件商在提供未经授权的音乐、影视作品下载时,均可能触及这一判决理由。该案作为国内首例P2P网络下载侵权案件,该判决将对今后的类似案件产生指导作用,有可能像美国的Napster案和Grokster案一样也成为中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里程碑式的事件。该案的判决有可能引发针对P2P软件非法提供音乐、影视下载的诉讼高峰,至少将促使部分P2P软件开发商认真考虑与版权方的利益分配问题,并主动和对方走向谈判桌。

社会的发展无疑要依赖于技术的进步,虽然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但一项新技术的出现有可能打破现有利益的分配,这时候就需要法律来进行平衡和调节。享受他人知识产权应当为此支付费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只要版权方与P2P软件开发商的利益分配问题得到解决,利用P2P技术交换数据应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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