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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版权保护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9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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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4月17日颁布并随之施行的《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对于时事新闻,传统媒体和网媒均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即可合法转载。下面是法律快车的小编整理的网络转载版权保护规定,文末附有网络转载作品的稿酬支付标准,欢迎阅读。

  网络转载版权保护规定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报刊单位享有的,报刊单位可以通过发布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报刊单位刊登作品的权属关系,互联网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八、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九、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网络转载作品的稿酬支付标准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该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下面是国家版权局答复的计算标准:

  1、《办法》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原则,能够约定的都依照合同约定。以纸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的,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未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即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2、对于报刊出版者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报酬的时限)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规定,转载、摘编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报刊出版者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直接支付报酬,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

  3、《办法》规定的稿酬标准仅供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参考适用,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来明确付酬标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仅是参考适用《办法》。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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