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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擅用明星照片俩侵权者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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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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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一家公司在未取得毛宁、乐基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网上传播和出售他们的照片。该公司发现本市一家网站使用了这些照片后,将网站起诉至法院,要求删除照片、赔偿损失。近日,本市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要求被告网站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未经毛宁、乐基儿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行使了将该两张肖像图片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案情回放某公司起诉某网站索赔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某公司为经营“某图片网”的企业法人,其经营的网站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图片电子商务平台。该公司表示,天津某网站未经授权,擅自在网站中使用了原告的图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天津某网站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案图片包括毛宁和乐基儿的肖像图片。原告表示,其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这些肖像图片时,未取得肖像人的同意。而图片的著作权人是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等授予原告享有。天津某网站的代理人表示,他们是通过链接的方式,将存于网易和百度中的上述图片及根据图片编辑的新闻链接至自己的网站。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图片,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一审网站删除照片公司索赔被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原始电子文本及《确认书》,证明案外人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为该图片的著作权专有使用人。毛宁和乐基儿为图片的肖像权人。

  原告以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站中使用上述图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出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中的图片的请求。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该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并要求被告为此承担侵权赔偿的请求。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指其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果原告未经两张图片中的肖像权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行使了将该两张肖像图片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则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以原告虽然享有该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原告却不能行使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故此,原告亦不能以该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利益,不能行使请求他人进行侵权赔偿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删除存在于其网站中的图片;向原告支付律师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某公司行为已违法

  宣判之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他们在上诉状中表示,肖像权不能成为天津某网站免于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理由。而天津某网站的代理人表示,北京某公司利用他人肖像来营利,因此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北京某公司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北京某公司认可毛宁和乐基儿图片的拍摄未经肖像权人的许可,故其以图片的著作权主张获得赔偿等财产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肖像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北京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记者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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