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国著作权法中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0 06:38
人浏览

  我国著作权法在权利的设定中,规定有两项权利-------表演权与表演者权,二者并非一个意思,且差异较大,容易混淆,故笔者在此对二者略加分析,以兹比较..

  一.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第10条为: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其中我们可以看出,表演权的几个特征:

  1.表演权是一项著作财产权.它属于作者及依法享有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准确的说,财产权应是表演权)的继受者(以下统称为权利人),但由于不是著作人身权,所以可以转让.

  2.表演权的对象是各种作品,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些对象包括哪些,故应该理解为各类能够表演且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类作品,但主要或常见的作品如音乐,喜剧,曲艺,戏剧,小品.

  3.表演权的享有者权利人.表演权的权利人只能是作者和依法享有作者的著作财产权的继受者,而不能是其它没有法定或约定从而享有表演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比如,酒吧里的未经权利人许可而随意演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的一些歌手,因为不属于表演权的权利人,从而侵犯了权利人的表演权,也不能因为其表演而享有表演者权.当然很多权利人并不一定亲自行使表演权,更多的是转让给他人行使.从而使他人既享有表演权,又享有表演者权.以上涉及表演者权的将在下文阐述.

  4.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现场表演即是指作者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但该作品应该是已经发表了的.对于一些现实生活中,很多歌手在节目录制现场的即兴表演,以及一些老师,学者,政客等人做的即兴讲座,演讲,并不属于现场表演,而是在首次发表其作品,其行使的是发表权,而非表演权.机械表演权与现场表演权相对,是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如唱片,影片等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在著作权法中则表述为”作者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很多广播电台,电视台,KTV,机场,酒店等等场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基本上都是侵犯了他人的机械表演权的.不过法律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又有所厚爱,即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在不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其音乐制品(但不包括电影等视听作品),但应该按规定或约定支付报酬,这就是法定许可.而其它一些单位如KTV,机场,酒店等则不享有这项法定许可特权.

  5.表演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一般情况下,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如果是法人作品,电影等视听作品,遗作,无真实姓名的作品,其保护期略有差异,此处不再展开.

  二.表演者权,是一个著作权理论中的范畴,指表演者基于其表演而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没有表演者权的表述,而只是规定了表演者的范围,表演者的权利等内容,并把表演者依著作权法享有的权利规定在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部分中.根据著作权理论和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表演者权的一个特征.

  1.表演者权是一项邻接权.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英文为”neighboringrights”,原义为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它是基于对作品的传播而产生的权利,所以往往也被称为传播者权.很多学者认为邻接权不具有著作权的本质特征,而只是一种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但也有学者认为在作品的传播中,传播者进行了再创作,因而能对再创作后的新”作品”享有新的著作权,这是比较合理的,在此不再赘述.

  2.表演者权中的”表演者”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且需要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page]

  3.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兼具著作人身权性质和财产权.包括: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邻接权只是沿习了伯尔尼公约中的规定,而伯尔尼公约之所以规定邻接权,也只是沿习了大陆法区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传统而已.在某种程度上,邻接权与一般的著作权的区分意义并不大,因为很多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经过独创性的创作,使得原作品得以升华为一种新作品,并进而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理应对新作品享有著作权.故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邻接权完全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广义的著作权.这里试举一例,著作权法中规定电影制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演员,编剧,摄影,音乐等等人员只是对电影制品享有署名权的合作作者.既然是合作作者,而著作权法中的作者就是指创作作品的人.同时,合作作品中的演员属于原剧本的表演者.于是便出现了演员即是作者,又是表演者的双重身份的现象.这也有力反驳了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邻接权不属于侠义著作权的观点.

  因此,对于属于邻接权的组成部分,表演者权中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可以近似看作表演者的署名权,.而如果将表演者的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与著作人身权相类比的话,则发现,该权利与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有种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表演形象属于作品一部分,故”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被”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所包含.进而可以认为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属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部分.

[page]

  对于表演者的第三项权能”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可以看出该权利包含了现场表演权,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但不包括机械表演权,这实属立法的缺陷.其实作品的原作者创作完作品后,要进行传播并盈利的话,表演者起着非常重要的中介作用.可以想象,一部好作品,没有一个优秀的表演者进行演绎传播,该作品或许”默默无闻”,而一部普通作品,如果有一个优秀的表演者加以演绎创作,则很可能使原作品熠熠生辉(这也是为什么说表演者的演绎行为也很可能构成创作行为的原因),并达到广泛传播和盈利的目的.而很多组织如广播电台,电视台,KTV,机场,酒店等对表演的商业利用及其盈利的很大部分便是来自于表演者的表演,因此表演者理应获得其付出的劳动而换回的报酬------机械表演权的收益.尽管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表演者的机械表演权,但对作者规定的表演权里却有机械表演权的规定,这是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

  4.表演者权的保护期.其中关于人身权的一,二项权能按理论应该是无期限的.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其实,通过以上对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各自定义和特征的分析,已经能够明确的发现二者的区别.

  当然,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比如二者都是权利人享有的法定的权利,二者都要收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按照我国已经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二者还可能受到强制许可的限制.

  【作者介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中国著作权法
浏览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