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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电视可不经许可转载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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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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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需坚持“两不”标准:

  ●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 (记者曲志红、沈路涛)去年底刚刚修改过的著作权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他人作品: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教科书可以汇编作品

  此外,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新条例还强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使用他人作品,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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