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公司法 标签:
访谈内容
主持人: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田律师,您好!欢迎您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田洪涛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借助法律快车这个平台与大家交流。
主持人:
田律师可以为我们介绍一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一个怎样的制度吗?
田洪涛律师: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在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国发〔2014〕7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国务院为了深化改革,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将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主持人:
公司企业的年度报告应该要具备哪些内容?
田洪涛律师: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企业从业人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3)企业开业、存续、停业、清算等经营状态信息;
(4)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信息;
(5)网站或者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从事网络经营的信息;
(6)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信息。
主持人:
国家为什么要将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呢?相对于企业年检制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优势在哪里?
田洪涛律师:
国家主要是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而对年检制度进行改革。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主要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后,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这样就能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主持人:
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这样会不会对企业信用在社会中有提升的作用?那么如果企业怠于公示年度报告,会有什么处罚?
田洪涛律师:
肯定能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监督效果,增强企业的透明度,维护市场的良好交易秩序。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黑名单”。
主持人: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田律师对于该条例意见稿有什么看法吗?
田洪涛律师:
总的来看,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是比较与时俱进的,相对比较全面,解决了以前困扰企业的很多问题,但有些规定目前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不衔接的地方,有些条款规定的还不是很严谨。我讲三个方面:
第一,例如: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 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自列入之日起届满5年未再发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情形的,不再公示。这项规定与《公司法》规定就有不协调的地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是公司解散的理由。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完毕后注销。如果按照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既可以办理注销,也可以自列入之日起期满5年不再公示,是可以选择的。而如果期限届满不公示,那么吊销执照后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如何处理呢?是5年后可以自行恢复正常营业状态?是选择了后者后还可以选择前者?规定不明确。
第二,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面如何界定负有个人责任?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本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如果是本企业,那么就要通过企业内部程序将其解除职务。如果是本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而其他企业在设立时,工商部门如何认定他是有责任的?如果他担任了企业的负责人,那么他所代表企业履行职务的行为效力如何?因此,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应该在这里增加明确规定,使之更有操作性。
第三,就是要加大惩治违法人员的力度,例如可以规定,凡是企业被列入违法企业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律不得再投资设立企业或者不得再做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这样的后果或许会对违法人员和违法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增加其违法成本。
主持人: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田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公司法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521944200,我们下期再见。
田洪涛律师:
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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