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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哪些伤残鉴定机构还南区鱼洞在那里
你好,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管网查询
重庆伤残鉴定
您好,能说说具体情况吗
大学生实习期期间 被造成十级工伤 赔偿多少合适 重庆的
你好,根据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你好,重庆市巴南区伤残鉴定在哪里
你好,是因为什么原因需要做鉴定呢
重庆十级伤残的话一共要赔多少个月的工资
您好,你这边是什么原因受伤的呢
我是重庆人,在河北省辛集市上班,目前老婆工伤,想请你打官司
根据工伤程序和伤残等级依法维权
重庆一次性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法律分析:工伤有如下待遇: 1、单位承担治疗费用 2、单位负责工伤人员的工资,治疗期间的工资为本人受伤前的原工资不变,单位按月支付 3、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按单位出差人员标准的70%(或当地标准)由单位支付 4、住院治疗期间如有护理的护理费用按当地标准由单位支付 5、根据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需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省规定的标准不一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重庆市工伤鉴定等级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工伤伤残鉴定的部门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重庆工伤死亡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重庆工伤死亡可以要求下列赔偿: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等)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我在上班期间,老板叫我去挪动停在他门面的别人的三轮车,然后把我撞腰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可以为工伤吗?
你好,是可以跟单位主张工伤的
十级工伤赔偿是如何计算的,我来自重庆江津区
十级工伤赔偿计算标准: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何计算十级工伤赔偿?我来自重庆江津区
计算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的办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何计算十级工伤赔偿?我来自重庆江津区
计算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的办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级工伤的赔偿是怎么计算的,我是重庆江津区的?
十级工伤的赔偿费用的算法: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等费用; 3、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补偿;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该省制定的标准来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在重庆工地工作,脚跟骨折了。
法律分析:劳动者在工地上班把脚骨折了,劳动者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等认定为工伤的,等自己的病情稳定以后,携带病例资料以及工伤认定书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只有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各自承担的比例范围内进行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妈妈住院在重庆新桥医院,她是低收入家庭
法律分析: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也应当予以补助。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法律依据:《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也应当予以补助。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在重庆工地工作时,脚后跟骨折。
法律分析:劳动者在工地上班把脚骨折了,劳动者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等认定为工伤的,等自己的病情稳定以后,携带病例资料以及工伤认定书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只有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各自承担的比例范围内进行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母亲在重庆新桥医院住院,她是低收入家庭
法律分析: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母亲住院于重庆新桥医院,她是一名低收入家庭
法律分析: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重庆工伤认定的标准
法律分析: 重庆工伤赔偿标准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法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时享受的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为基数,按《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