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知识产权律师
荆州在线律师推荐
更多律师
余铖律师
服务
1446人
好评
31
擅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经验丰富
普法先锋
拨打电话
快速咨询
张敦祥律师
服务
107人
好评
20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公司企业,交通事故
经验丰富
拨打电话
快速咨询
史国俊律师
服务
1978人
好评
16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继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医疗纠纷
口碑良好
拨打电话
快速咨询
离婚
房地产
公司法
合同纠纷
继承法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工程建设
拆迁安置
征地补偿
荆州知识产权咨询
更多咨询
最新解答
最新问答
在别的商家手中买车,收到钱后不理我,虚假宣传,与照片不符,
你好,具体是咋回事可以说说
李建华律师
人看过
你好!不当得利诉讼费50万十10万赔偿金需缴纳多少费用?
您好,可以帮您计算诉讼费。
徐翔律师
人看过
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招人进机构培训
有证据,向政府、工商部门举报
万安松律师
人看过
但是后来制定计划并不是根据我的情况和院校制定的,并没有单独为每个人单独定制,属于虚假宣传。
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余铖律师
人看过
在中央电视台做过宣传广告,后期自己可以做广告宣传打上中央电视宣传吗
有没有相关不正当侵权的证据,如果有,可以起诉,如果没有,难度就较大。
平台特邀律师律师
人看过
学校禁止学生使用除校园网以外的其他宽带,是否可以视为垄断?
你好,可以向教育局反映的。
石佳佳律师
人看过
被一家传媒公司以虚假宣传骗取收费3980元,怎么能追回呢?
你好,被一家传媒公司以虚假宣传骗取收费3980元,怎么能追回呢?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律师
人看过
我是APP虚假广告欺骗该怎么投诉?
你好,我是APP虚假广告欺骗该怎么投诉?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
人看过
不正当竞争如何判定
不正当竞争如何判定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律师
人看过
为您推荐荆州知识产权律师
陈向红律师
主办律师
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房产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赵亚男律师
主办律师
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保险纠纷,继承,交通事故
张丹律师
主办律师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企业
荆州律师案例与文集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父母与子女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未经子女配偶同意有效吗
由赵某文、王某聪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且错误。位于山东省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系赵某凡、周某林借用女儿赵某文之名购买的。买房初衷、付款、使用、还款等一系列行为均是赵某凡、周某林所为,与赵某文、王某聪没有任何关系。协议仅是为完善赵某凡、周某林购房的书面形式,并不是购房的实质行为,王某聪没有签字不影响借名买房的事实。赵某文、王某聪没有对案涉房屋支付过钱款,王某聪完全知晓赵某凡、周某林购房的事实。赵某文、王某聪及其孩子多次到案涉房屋度假休息,不存在未告知王某聪的情况。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借名买房的事实,损害了真正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借名买房的行为未损害王某聪任何利益,王某聪是否知情不影响赵某凡、周某林借名买房行为。房屋是赵某凡、周某林全额出资购买,以女儿赵某文名义贷款,登记在赵某文一方名下,即使不签订协议或认定协议无效,房产也是赵某凡、周某林对赵某文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出台的限购政策只是临时性调控措施,赵某凡、周某林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法院确认实际出资人和权属人,一但限购政策调整,赵某凡、周某林有权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未适用物权法。被告辩称赵某文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赵某凡、周某林的上诉意见。整个购房事实包括还贷、使用,赵某文和王某聪是完全清楚的。王某聪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凡、周某林的上诉意见。案涉房屋购买于王某聪、赵某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凡、周某林与王某聪、赵某文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与该房屋权属无关。赵某凡、周某林与赵某文签订的《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没有王某聪签字认可,对王某聪不发生法律效力,涉及王某聪享有50%案涉房屋的权利部分约定无效。该协议日期造假。赵某凡、周某林是否在该房屋居住与产权归属无关。借名买房的事王某聪不知道,当时赵某凡、周某林与赵某文、王某聪说的是他们先拿钱买房子,是给赵某文、王某聪买的,赵某文、王某聪有钱还给他们。法院查明赵某凡、周某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文于七日内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赵某凡、周某林名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文与王某聪于200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于2019年9月3日离婚,双方均表示财产问题不在该案中处理。另查,王某聪向法院起诉赵某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该案正在审理中。一审中,赵某凡、周某林提交了以下证据,赵某文全部认可且未提交任何证据:1.案涉房屋产权证,用以证明案涉房屋登记在赵某文名下。经质证,王某聪认可该证据。2.《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内容为,案涉房屋由赵某凡、周某林出资以赵某文名义购买,房屋产权在赵某凡、周某林任一人在世期间,产权、使用权、处置权均归赵某凡、周某林所有,赵某文与王某聪及其子女不得主张权利;当赵某凡、周某林需要处置该房产时,赵某文需要无条件配合;赵某凡、周某林离世时,赵某文可继承该房产,或由赵某文的两个女儿以平等权利代位继承,该协议一式两份,由赵某凡、周某林及赵某文各执一份,用以证明赵某凡、周某林与赵某文之间借名买房的约定及其内容。经质证,王某聪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3.《商品房预售合同》、4.《住房贷款合同》,用以证明2013年7月30日,赵某文与A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房屋价款为1159160元,首付款329160元。2014年6月9日,赵某文与银行就案涉房屋订立贷款合同,贷款期限25年,贷款总金额81万元。王某聪认可该证据真实性。5.案涉房屋首付款收据、签购单及周某林银行卡流水,用以证明周某林直接支付了案涉房屋首付款329160元。6.赵某文2014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偿还房屋贷款的银行流水明细单,用以证明案涉房屋的贷款一直由赵某凡按月将贷款付至赵某文账上,由赵某文偿还屋税票等,以证明赵某凡、周某林支付了案涉房屋过户所需的税费。王某聪认可证据5、6、7的真实性,但认为可能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款项,且贷款偿还明细欠缺四笔记录。8.物业出具的房屋居住证明,证明案涉房屋由赵某凡、周某林居住并交纳物业费等费用,赵某文仅为名义购买人。王某聪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9.《装修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用以证明赵某凡、周某林是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接受物业服务的相对人。王某聪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该证据证明目的。10.转账单,用以证明赵某凡、周某林通过在青岛的案外人支付了案涉房屋的尾款。王某聪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赵某凡、周某林与赵某文均明知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且在未告知王某聪的情况下订立的《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针对的是赵某文与王某聪婚姻存续期间以赵某文名义购买并申请贷款的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其内容亦明确指向了王某聪,系涉及赵某文及王某聪婚姻关系中重大事项的约定。该协议之订立未征得王某聪同意,且王某聪亦不追认该协议之效力,故赵某凡、周某林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赵某凡、周某林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凡、周某林与赵某文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案涉房屋是否应当过户至赵某凡、周某林名下。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现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中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文,故赵某文应为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鉴于案涉房屋取得时间为赵某文与王某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凡、周某林称案涉房屋系二人借用赵某文的名字购买,二人应当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关于赵某凡、周某林提交的二人与赵某文于2014年4月签订的《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主张,首先,《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中没有王某聪的签字认可,且王某聪现亦不认可该协议内容,认为该协议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从《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内容看,协议中约定王某聪放弃对案涉房屋主张权利。而该协议显示的签订时间系赵某文与王某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见该协议内容涉及到王某聪对案涉房屋的权利,而签订协议的各方均未将该协议事项告知王某聪,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王某聪对该协议内容知晓。综上,《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对王某聪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赵某凡、周某林称案涉房屋系由其二人出资,且二人长期在案涉房屋内居住,故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赵某凡、周某林的主张,考虑到本案各方当事人系家庭内部成员,且赵某凡、周某林的出资及居住行为并不必然证明二人就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该事实亦不能充分证明案涉房屋系赵某凡、周某林借用赵某文的名义购买。加之,王某聪主张案涉房屋系赵某凡、周某林为赵某文、王某聪购买,赵某文在诉讼中辩称案涉房屋系赵某凡、周某林对其个人的赠与。上述陈述均否认了赵某凡、周某林关于借名买房的事实,且上述陈述均存在可能性。故法院未认定赵某凡、周某林与赵某文及王某聪就案涉房屋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并无不当。赵某凡、周某林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其二人名下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赠与配偶手续中均由配偶代签有效吗
。事实与理由:1.赠与行为对应的《变更产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夫妻共有协议》非张某刚签署,亦非张某刚真实意思表示,赠与行为不成立。2.根据张某刚的陈述,其没有在房产证上为孙某加名的意思表示,张某刚对此并不知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理由不充分。被告辩称孙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某文、张某武、张某英、张某杰的上诉意见。1.张某刚与我签订《夫妻共有协议》等文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夫妻间增名时张某刚曾亲自前往办理相关手续。2.张某刚在世时,其本人和张某文等人均未对房产增名提出过异议。上诉人主张张某刚对此不知情不符合实际情况。法院查明张某文、张某武、张某杰、张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张某刚、孙某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关于丰台区一号房屋赠与的《变更产权申请》不成立;2.确认张某刚、孙某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关于丰台区一号房屋赠与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不成立;3.确认张某刚、孙某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关于丰台区一号房屋赠与的《夫妻共有协议》不成立;4.诉讼费由孙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聪与蔡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张某武、张某刚、张某英、张某杰。张某刚与曾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5年7月12日登记离婚,张某文系二人之女。张某刚、孙某于2004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蔡某于2006年11月17日死亡。张某刚于2018年6月20日死亡。张某聪于2019年7月26日死亡。2003年12月24日,张某刚与Z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刚购买涉案房屋,总价款463663元。买受人于2004年2月15日前交付全部房款。后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刚名下。2008年11月11日,孙某、张某刚因夫妻更名签订《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同日,二人签订《夫妻共有协议》约定,甲方张某刚、乙方孙某,甲乙双方为夫妻关系,坐落在丰台区一号,该房产是以张某刚的名义进行产权登记的,甲乙双方声明此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丰台区一号,张某刚、孙某共同共有。同日,二人提交《变更产权申请》载明,本人是坐落在丰台区一号的产权人张某刚,因为无力支付供暖费的原因,特申请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张某刚、孙某名下。如因以上产权转移引起的纠纷由双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08年11月14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孙某、张某刚名下,由二人共同共有。庭审中,孙某称张某刚左撇子用左手写字,因左侧偏瘫无法自己签名,故由其代为签字、张某刚按捺右手食指手印。张某文对此不予认可,称张某刚用右手写字,且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刚正在住院,不可能到现场办理过户手续。孙某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经向北京市规自委丰台分局调查,工作人民称办理房屋更名需要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且需夫妻双方到场处理,从2009年办理流程包括工作人员询问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2008年没有制作笔录的流程,也没有录像。因时间过长,本案涉及的房屋更名相关手续均在档案中,无其他材料。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刚先于其父张某聪去世,故其父张某聪、之女张某文均系其继承人。张某聪去世后,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张某武、张某杰、张某英继承。故张某文、张某武、张某英、张某杰对张某刚的合法财产均有继承的权利。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张某刚名下,后变更由张某刚、孙某共同共有,对张某文、张某武、张某英、张某杰的继承权益均有影响,故其作为本案主体适格。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根据孙某自述《变更产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夫妻共有协议》中“张某刚”的名字均由其代签但由张某刚摁手印,房管部门亦根据二人提交的协议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自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张某刚、孙某名下至张某刚去世,时间长达十余年,张某刚未提出异议。现张某文、张某武、张某杰、张某英主张不是张某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要求确认《变更产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夫妻共有协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院二审期间,张某文、张某武、张某英、张某杰提交下列证据:1.2016年6月4日张某文、张某刚、张某英对话视频一份,2017年2月5日张某文与张某刚对话视频两份,张某刚在2008年10月3日立代书遗嘱时的视频一份。据张某刚在视频中的陈述,丰台区一号房屋是其婚前财产,没有加孙某的名字,孙某对其不好,将来要把房屋给张某文。上诉人拟证明张某刚生前不知道房产证变更的事实。孙某不认可上述证据,其中两份视频没有录制时间,且从视频中可见,张某刚已瘫痪多年,无法正常书写,但其本人意识正常。2.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领证凭证,拟证明该房产证被孙某领取,张某刚并未领取房产证,故产权变更的情况其自始不知情。孙某称该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张某刚是否领取房产证与本案无关。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杰、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文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张某刚与孙某所签署的《变更产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夫妻共有协议》,系二人在丰台区建设委员会办理夫妻间房产转移登记手续时所填写的格式合同,有别于通常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在私下签署的赠与协议。现行政机关认可相关协议的效力并据此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在上述房产登记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上诉人张某文、张某武、张某英、张某杰主张上述协议并非张某刚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就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上诉人向法庭提交张某文、张某武与张某刚交谈的视频资料,该视频内容仅为张某刚对房屋产权的自述,上诉人所称的录制视频时间与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时间相距较久远,张某刚生前并未主张撤销房产登记,事后的否认不能证明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的意愿。考虑到张某文、张某武与该房屋的处理存有利害关系,法院亦难以判断张某刚于视频中的陈述出于何种目的,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结合张某刚患有偏瘫后长达十余年的时间与孙某共同生活,期间从未以其自己的名义对房屋产权问题提出过异议的事实,法院认为,张某文、张某武、张某英、张某杰所主张的事实难以采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婚内房屋拆迁作为安置人可以分割安置房屋
给原告,评估以后扣除具体数额;3、被告支付给原告拆迁奖励款30多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刚原系夫妻,李某聪系赵某与李某刚之女。2018年7月16日丰台法院判决赵某与李某刚离婚,李某聪由赵某抚养。李某仁、任某系李某刚的父母。2004年,老房屋遇拆迁。2004年6月左右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回购房协议书》,现房屋已经被拆除,赵某、李某聪为被安置人口,补偿了若干补偿款,且每人补偿45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后经过选房安置了2套三居室,1套二居室。现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家庭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李某刚、李某皓、任某、李某仁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北京市住宅拆迁补偿报告,上面明确记载被拆迁的产权人是李某仁,面积、补偿款也很明确。原告认可拆迁房屋中原告未支付任何钱款和人力,被拆迁房屋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再者,补偿款中加上额外的钱款一共98万余元,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搬家补偿等都是以当时在册户口本人数为依据,原告二次起诉中提供的证据写得很详细:户的认定按照公安发放的户口本确定。二原告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搬至涉案房屋,户口不在北京,也不在涉案房屋。财产中有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是因为离婚而起,原告曾经提供一份证据,明确写着户的认定是以2001年10月1日户籍登记为准。二原告在2001年10月1日一直到拆迁完毕进入楼房前都没有户口,不是本村村民,只是安置人,是否享受拆迁补偿政策,没有证据充分证明原告享受拆迁的每一项优惠政策。其次,原告所述要求分割拆迁款,在一审判决中已经明确写明拆迁款金额与原告无关,原告说的30多万元只针对李某仁说明,与原告无关。二原告给了一年的租金,在租房的时候二原告也已经享受过了。李某刚还居住在二原告说的这套房屋中,如果给了二原告,李某刚也没有地方居住。法院查明李某仁与任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名子女:李某刚、李某皓。赵某与李某刚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某聪,201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李某聪由赵某抚养。。2004年9月27日,李某仁与北京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房屋,在册人口6人,实际居住人口8人,分别是李某仁、之父张父、之母张母、之妻任某、之子李某刚、之女李某皓、之子妻赵某、之孙女李某聪。区位补偿价合计540768元,重置成新价合计118728.51元,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共计659497元。拆迁补助费共计321529元。2004年10月3日,李某刚与北京A公司签订《回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一号房屋(即丰台区一号房屋),现该房屋已办理产权证书,登记在李某刚名下。另查,《樊家村危改项目二期拆迁补偿方案》中载明:10、关于人均45平米的补贴办法:(1)计算标准:凡属应由樊家村报批宅基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全部以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45平方米计算。户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足45平方米,其相差面积部分将在拆迁过程中按其差类别给予不同差价的补贴……。2012年,A公司(拆迁人、甲方)与李某仁(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第二条: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以下户型:二居室1套。乙方自愿将上述面积对应的拆迁补偿款304000元退还给甲方。……”2019年,赵某、李某聪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由李某刚等被告支付其拆迁补偿款扣除房屋差价后的补偿款以及一号房屋不足人均45平方米的差价补偿。该案庭审中,原告赵某认可未出资建设被拆迁房屋,被告李某刚等称共拆迁回购四套房,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赵某、李某聪共同所有,并由赵某、李某聪给付李某刚、李某仁、任某购房款214488元。李某刚、李某聪、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判决并发回重审。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联系,A公司称原审中李某刚所述尚有一套80平方米未竣工交房的房屋回购手续已办理完毕。李某刚称该80平方米房屋就是通过上述《补充协议》退还给A公司304000元拆迁款后置换所得。经本院联系,A公司确认该《补充协议》的真实性,称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可以按照人均45平方米安置,李某仁一家共8口人,应安置360平方米,但是因为当时村民都不愿意买房,所以他们放弃了90平方米的回购指标,只购买了27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后因房价上涨,这部分村民信访、上访后由村、乡两级,区里及市建委协调,最终达成的意见。当时政策已不允许购买回迁房,其公司也没有回迁房允许回购了,所以只能通过产权调换的变通方式予以安置。裁判结果一、原告赵某、李某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李某刚、李某皓、李某仁、任某购房款214488元;二、坐落于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赵某、李某聪共同共有;三、驳回原告赵某、李某聪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相应的拆迁政策,原告赵某、李某聪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按照拆迁政策实际居住人每人应享有人均45平米的优惠购房面积,现无证据表明赵某、李某聪明确表示放弃购买回迁安置房屋,且结合本案被告实际购买回迁安置房屋的面积为360平方米左右,其中约80平方米系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取得,考虑到二原告应当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的面积及本案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涉案的一号房屋的安置利益应当归赵某、李某聪享有。因该房屋现已办理了产权证,故二原告在支付相应房屋对价款后,可取得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鉴于二原告未参与出资建设被拆迁房屋,且诉争房屋系用拆迁补偿款购买的事实,故二原告应将相应购房款214488元支付给被告。庭审中,二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拆迁补偿款扣除房屋差价后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因二原告未申请法院评估,且尚有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不具备评估条件,故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拆迁补偿款及奖励费用的诉讼请求,结合《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及《拆迁补偿方案》以及二原告从未参与拆迁房屋投资建设,回迁安置房屋购买等情况,法院认为上述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中没有二原告之份额,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拆迁补偿款及奖励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这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收到B公司的货物之后,应当支付B公司剩余尾款。但A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并未履行支付尾款的义务,B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将A公司和股东小王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小王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律师观点:A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的小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这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第23条对此也有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孟翔律师
人看过
卖假货涉嫌犯罪被上海警方抓捕怎么办?
名如何去辩护?针对这一类的罪名可以从:1.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的认定金额上来辩护。2.可以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来进行辩护。3.可以从量刑上来辩护,通过退赃退赔,立功情节等方面和检察官沟通量刑建议。4.可以从认定为主犯或者是从犯方面来进行辩护。5.可以从是否取得谅解书辩护。那么家人被上海警方跨省抓捕,家属应该怎么办?家人被拘留之后,很多家属不了解当事人所涉及的案件情况,只知道是卖假货被拘留的。那么如果需要更为准确的判断案件的走向以及量刑的结果,家属就需要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的涉案情况。律师会见完之后会给家属做一个详细的反馈以及针对该案件后期如何辩护,对于案件有什么样的看法。对刑事案件见家属及早的委托律师介入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减刑缓刑等合法权益。家人被上海警方跨省拘留,肯定是涉及刑事案件的。家属不要盲目等待,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留言。
孙苏炎律师
人看过
近日上海警方跨省广东抓捕卖假货案件
判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销假罪要看销售的金额以及未销售的金额,当时的主观状态是否是明知,是否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获利的金额,是否和品牌商协商取得谅解书,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减刑情节,以上是销假罪的辩护要点。那么家人被上海警方拘留之后,家属可以做哪些方面帮到当事人?1.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情况。家人被拘留之后,家属是联系不到当事人的,只有律师能够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的情况。当事人的涉案金额,获利金额,主犯,从犯,销售与未销售金额等等情况。2.为当事人接济衣物和存生活费。当事人被拘留,没有带换洗的衣服和生活费。家属可以凭借拘留通知书接寄单或者是逮捕通知书为当事人送衣物,存生活费。3.委托律师介入,争取取保候审。对于刑事案件黄金取保时间为拘留的前37天时间。有两次取保候审的机会,家属一定要抓住。如果超过37天没有被取保候审出来,那么就意味着当事人被逮捕了。如果有家人被上海警方拘留,家属可以留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孙苏炎律师
人看过
同城律师
律师推荐
专业律师
石首市律师
公安县律师
洪湖市律师
监利市律师
松滋市律师
沙市区律师
江陵县律师
荆州区律师
仙桃律师
天门律师
神农架林区律师
潜江律师
恩施州律师
随州律师
咸宁律师
黄冈律师
孝感律师
鄂州律师
荆门律师
宜昌律师
荆州律师
十堰律师
襄阳律师
黄石律师
武汉律师
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黄石知识产权律师
襄阳知识产权律师
十堰知识产权律师
荆州知识产权律师
宜昌知识产权律师
荆门知识产权律师
鄂州知识产权律师
孝感知识产权律师
黄冈知识产权律师
咸宁知识产权律师
随州知识产权律师
恩施州知识产权律师
潜江知识产权律师
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律师
天门知识产权律师
仙桃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