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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律师问答
被一个不知名的qq小号在学校表白墙上诽谤侮辱但查不出来,这个公安真的不处理吗能查到她吗?
如果侮辱、诽谤情节较轻,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如果侮辱、诽谤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可申请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当今的许多网游与手游都有即时语音聊天系统。假设,甲在游戏里遭受乙的咒骂
【 法律分析 】:玩游戏被骂可以报警吗这个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在玩游戏过程中,对方只是轻微的骂了几句,这种情况下报警也是没有多大用的。如果涉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诽谤,受害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 对于造成的民事损失,受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有人在公众社交软件上发布了我的丑照公安局说这种属于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只能走司法程序?
侵犯肖像权已经构成违法,是可以报警的公安局机关可调解的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公安机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被一个不知名的qq小号在学校表白墙上诽谤侮辱但查不出来,这个公安真的不处理吗能查到她吗?
如您遇到诽谤,可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能受理吗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受理诽谤罪的刑事案件,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大年三十,无辜被他人辱骂,诅咒
你好,可以以名誉权纠纷去起诉
微信公众号辱骂他人浏览量达到多少才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诽谤罪的实际点击量是需要达到5000次以上的,其实实际点击量也就是阅读量。也就是说,如果是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诽谤的行为的,此时是存在两个衡量的标准的,第一个标准是实际的阅读量,第二个标准是实际的转发量。一、诽谤罪中实际点击量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平台造谣和生事,阅读量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量达到500次以上,就构成刑事犯罪涉嫌诽谤罪,但是诽谤罪行为的认定需要确认造谣内容完全凭空捏造,针对特定人群足以贬低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二、诽谤罪的相关规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无论是现实中实施诽谤行为的,还是在网络上实施诽谤行为的,此时都是需要被侵害名誉权或者是人格尊严的受害人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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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实际点击量是需要达到5000次以上的,其实实际点击量也就是阅读量。也就是说,如果是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诽谤的行为的,此时是存在两个衡量的标准的,第一个标准是实际的阅读量,第二个标准是实际的转发量。一、诽谤罪中实际点击量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平台造谣和生事,阅读量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量达到500次以上,就构成刑事犯罪涉嫌诽谤罪,但是诽谤罪行为的认定需要确认造谣内容完全凭空捏造,针对特定人群足以贬低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二、诽谤罪的相关规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无论是现实中实施诽谤行为的,还是在网络上实施诽谤行为的,此时都是需要被侵害名誉权或者是人格尊严的受害人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且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老师说你孩子的缺爱算不算人格侮辱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情况去学校投诉
我后婆婆半年前发朋友圈,傻子都能看出来骂我妈,我回骂了她,不是人能说出来的话,我要告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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