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热电(上海)仪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热电(上海)仪器有限公司电子俘获器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环办函[2006]65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10-09
施行日期:2006-10-09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正文

热电(上海)仪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镍-63用于气相色谱仪豁免申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有关规定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进口的电子俘获检测器(ECD,型号分别为:41910700 ECD Europe、41910640 ECD USA)中镍-63放射源的活度不大于3.7E+8Bq/台,虽为Ⅴ类放射源,但由于其活度很低,且制造工艺具有固有安全性,该放射源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因此,我局同意对上述各种型号电子俘获检测器(ECD)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及销售上述含源仪器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转让上述含源仪器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进口上述含源仪器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许可手续。

  三、使用上述型号ECD的单位,其ECD中的镍-63放射源不作为放射性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镍-63放射源丢失事件,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四、你公司应健全相关制度,建立镍-63放射源销售台账,并尽可能对废源进行跟踪回收。

  二○○六年十月九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40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热电(上海)仪器有限公司电子俘获器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