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梅地税函[2006]2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3-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纳税评估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有效堵塞税收漏洞,增进税企交流,提高全省地税机关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当期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工作过程。

  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纠正、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达到对纳税人整体性和实时性控管,同时为稽查环节提供信息,并为评定纳税的信誉等级提供依据。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由负责地方税收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纳税评估范围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当期地方各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有税款的申报情况。

  第五条 纳税评估对象采取下列方式选取:

  (一)专项纳税评估对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税种、行业、纳税人类型进行分类,从指定范围内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中选取;

  (二)日常纳税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选户与人工选户相结合的方式,从下列纳税人中选取:

  1、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逻辑关系校验错误的;

  2、纳税人某一项单项指标当期与上年同期相比,指标值浮动较大的;

  3、当期零申报、未申报的;

  4、未按期缴纳税款的;

  5、发票违章的;

  6、申报情况与地税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

  7、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8、期内办理退税以及发生弥补亏损的;

  9、年度适用税种汇算清缴的;

  10、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其他纳税人。

  第六条 选定纳税评估对象后,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户选取审批表》(附表1),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当在一个纳税评估周期内(指本次申报征收期结束后到下一次申报征收期结束之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估时间的,须经主管局长批准。)完成对当期纳税评估户的纳税评估并作出纳税评估报告。如选取户同期正在进行汇算清缴或稽查,应终止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 评估人员按下列项目和方法进行纳税申报真实性评估:

  (一)纳税申报资料评估

  主要评估:申报表及附表的逻辑关系,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内容,退税、所得税亏损抵扣等情况,预缴税款,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情况,零申报、未申报等异常情况,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二)指标分析评估

  1、同比分析评估:流动比率、营业(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税负率变动率、毛益率、毛益率变动率、销售利润率、应付(收)帐款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等;

  2、绝对值分析评估:长期投资增加额、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增加等。

  第九条 纳税评估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专项分析评估:

  (一)分析评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专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分析评估年度适用税种汇算清缴执行情况;

  (三)分析评估餐饮业、建筑安装、房地产业以票控税情况;

  (四)分析评估重点税源;

  (五)按照税种、行业、纳税人类型等分类开展的其他专项分析评估。

  第十条 评估人员根据经批准的《纳税评估户选取审批表》编制《纳税评估户登记台帐》,从计算机数据库以及档案室内调取纳税评估户相关数据和涉税资料。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初评分析,并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附表2)。

  第十二条 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核实,需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实的,须填写《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附表3),并请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述明情况及提供举证资料,同时填写《约谈举证记录》(附表4)。约谈时应有2名以上评估人员在场并确定记录人。约谈对象应为企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对于纳税人出具的证据材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对于需留存待审核的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见附表5)。评估对象主动要求自查的,要求15日内将书面自查报告报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三条 根据核实情况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经评估,属于未违法、违章的,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附表6),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归档备查;

  (二)经评估,属于需更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问题,填制《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填制并向纳税人送达《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更正。

  (三)经评估,如需进一步进行实地调查、检查或调帐检查的,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附表7),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转入日常检查环节;日常检查环节应在5日内检查处理完毕,并填制《纳税评估选案建议反馈书》(附表8)反馈给评估人员。

  (四)经评估,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税务稽查案例。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归集相关资料,转稽查机构处理。

  1、有明显偷税嫌疑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拒绝提供举证资料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正、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

  4、自查情况与评估认定存在较大差异且不能充分举证的。

  稽查机构查处完毕后,填制《纳税评估选案建议反馈书》反馈给评估部门。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认定处理及执行情况应及时填写《纳税评估户登记台帐》(附表9);当月纳税申报评估工作结束后,将评估结果反馈至纳税信誉等级环节,并按月或按项目制作《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其中包括:当期或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纳税人存在的主要问题,主管地税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征收机构、稽查机构在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十五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评估人员应将上月“纳税评估卷宗”归集到本局征管资料档案室。

  第十六条 负责纳税评估的部门应建立纳税评估岗位责任考核制度,对因失职或主管原因造成评估不准确,影响较大或纳税人反映较大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有关评估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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