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3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3-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总分机构均在本市范围内的纳税人,仍实行由总机构汇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汇总缴纳的范围,由总机构于2006年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今后汇缴范围发生变化的,由总机构在汇缴范围变化当年的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确认。

  二、总机构在本市范围内,分支机构跨省市,且需要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市局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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