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3-07
施行日期:2006-03-07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通”)是上海基础教育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中小学“校校通”应用项目之一。根据《上海市基础教育信息化2004~2007年行动计划》,本市中小学“管理通”工程于2005年1月正式启动,主要构建“管理通”信息平台和立体网络结构,在本市中小学校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建立本市基础教育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整合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已有的教育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全面推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管理、教务管理、校务管理、总务管理、行政办公等各项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与现代化。“管理通”的主要用户为教育机关行政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和广大教师,并将服务于学生和家长。

  2005年10月,我委召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工作会议,部署了“管理通”工程,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确保在2005~2006学年度第二学期落实。2005年底,“管理通”一期工程完成系统软件开发,包括工程信息平台、学生管理系统及行政办公信息交换系统。目前“管理通”硬件设备已下发各区(县),全市联网试运行的准备工作已就绪。

  为保证“管理通”一期工程顺利试运行,本市基础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拟定了《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与管理保障暂行规定》(附件1),请参照执行。现将执行过程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由教育局长分管的“管理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应由局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其中学生管理系统由中、小教科协助),结合本区(县)实际,负责落实“管理通”一期工程在本区(县)教育行政机关、中小学校及直属单位的试运行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信息中心要做好“管理通”工程的网络维护、数据备份及用户培训。

  二、要按照《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与管理保障暂行规定》建立本区(县)“管理通”工程的组织机构,建立本区(县)教育行政机关、直属单位及中小学校的用户认证体系,配备相关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落实到各中小学校,建立两级网络,实施两级管理。

  三、要做好各中小学校数据联通上报工作,按照《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一期工程试运行上报要点》(附件2)组织各科室、中小学校及直属单位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汇总上报,于2006年4月1日前完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七日

  附件1:

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与管理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通”系统)是市教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含公办、民办、公办转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公办转制幼儿园)一体化教育管理信息平台,是上海市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管理通”系统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市教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园)之间教育管理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实现基础教育事务的信息化管理,以先进的信息资源处理手段,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管理和决策的自动化和科学化水平,使教育管理信息化成为本市中小学教育管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为了发挥“管理通”系统的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办公效率,保障本市基础教育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管理及业务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管理通”系统由上海市基础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管理通”系统工作小组及系统项目小组,系统工作小组与系统项目小组机构设置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中心。

  第五条“管理通”系统设置三级平台,分别组建市管理中心、区(县)数据中心、校(园)工作站或数据中心。各中心(站)分别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建立中心办公室、网络机房及培训部门。其中,校(园)工作站可随着本单位业务扩容组建为数据中心,并设立相应组织机构。

  第六条“管理通”系统采取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市管理中心负责市级平台的管理、维护,协助和指导区(县)数据中心的工作。各区(县)数据中心负责本地区的平台和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上海市基础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

  负责本市基础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审查和批准“管理通”系统的系统网络改造、应用开发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信息数据维护责任制度。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教委办公室、基础教育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信息中心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管理通”系统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负责“管理通”系统开发的具体实施,拟定“管理通”系统的管理办法,组织与协调市、区(县)、校(园)三级平台系统的实际应用与部署,负责具体应用系统的规划、调研、开发、集成、整合、兼容等各项工作,研究各应用系统现状与发展趋势,推动“管理通”系统的不断升级完善,并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的重大事件。

  第九条“管理通”系统市管理中心

  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管理通”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具体职责:

  1、维护“管理通”系统三级平台的市级共享信息,做好市级信息、数据的备份与安全保密工作;

  2、会同各区(县)数据中心负责“管理通”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网络设备的管理以及原有教育管理业务软件系统的整合与兼容;

  3、负责“管理通”系统技术支援与系统升级支持;

  4、负责“管理通”系统平台统一用户认证工作;

  5、负责“管理通”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

  6、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的指导下,与国家教育电子政务工程对接,保障教育部与本市各区(县)教育系统网络畅通,保障部、市、区(县)、校(园)各级信息材料及时上报下达。

  第十条“管理通”系统区(县)数据中心

  在工作小组和市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管理通”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具体职责:

  1、制定本区(县)“管理通”系统各种长期规划、规章制度及暂行规定,指导各校(园)工作站或数据中心日常工作,协助各校(园)工作站或数据中心的建立及其长期规划、规章制度及暂行规定的制定;

  2、制定“管理通”系统区(县)级平台统一用户认证办法,确认、维护本区(县)统一用户认证数据库;

  3、维护“管理通”系统三级平台的区(县)级共享信息,做好本区(县)“管理通”系统信息、数据的备份与安全保密工作,为本区(县)系统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

  4、配合市管理中心,会同各校(园)工作站或数据中心负责“管理通”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网络设备的管理以及原有教育管理业务软件系统的整合与兼容,为校(园)工作站或数据中心提供技术支援与系统升级支持;

  5、进一步建设“管理通”系统区(县)平台及分项目应用系统,推行并保障“管理通”系统的深入应用;

  6、在市级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保障本区(县)各级教育系统网络畅通,保障市、区(县)、校(园)各级信息材料及时上报下达;

  7、开展本地区“管理通”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管理通”系统校(园)工作站

  负责本校“管理通”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具体职责:

  1、及时完成本校(园)各类“管理通”信息数据的上报,并做好备份与安全保密工作;

  2、建立“管理通”系统工作站人员与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定岗定人,确立责任及安全机制;

  3、完成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用户、信息和数据管理

  第十二条“管理通”系统的用户由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组成。管理人员负责网络、设备、信息、数据的日常管理、维护,保证“管理通”系统的正常运行。操作人员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信息数据的录入、更新、传送、发布等工作,是“管理通”系统的使用人员。

  第十三条“管理通”系统用户的申请实行登记确认制度,填写申请单,使用市级平台的用户由市管理中心确认,使用区(县)、校(园)级平台的用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确认。

  第十四条经确认的用户,由登记部门给予用户名(账号)和初始密码(口令),用户第一次登录时,需修改密码(口令)。

  第十五条用户名(账号)和密码(口令)由用户妥善保管,密码(口令)必须设6位以上字符(含字母、数字、符号等),并经常修改,不得与用户名(账号)相同。用户名(账名)和密码(口令)一旦遗忘,应立即向登记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登记部门根据用户的岗位职责,给予相应的操作权限。

  第十七条用户岗位一旦变动,须向登记部门报告,登记部门须及时调整操作权限或注销用户账号。

  第十八条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按时、准确地录入、传送、更新、发布有关信息和数据,并制订有关信息和数据的备份及恢复措施。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不得擅自将“管理通”系统的信息、数据提供给其他部门和人员,信息、数据的发布需经一定的程序,具体规定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二十条系统经费

  市教委负责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区(县)硬件设备、区(县)培训等经费的落实,并将“管理通”系统市管理中心运行经费列入每年度预算。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硬件设备、培训、日常维护等经费的落实,并将“管理通”系统区(县)数据中心运行经费列入每年度预算。

  各学校、幼儿园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落实的经费以外,负责本校(园)所建校(园)工作站或数据中心的其他运行经费的落实,并列入每年度预算。

  以上各中心或工作站运行经费均含管理人员经费,以及设备、设施的购置、日常维护、运行、更新经费。

  第二十一条系统培训

  “管理通”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经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

  市管理中心负责培训区(县)数据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区(县)数据中心负责培训本地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培训内容

  培训教材由市管理中心统一印发,内容涉及“管理通”系统的管理制度、系统软件的使用方法以及“管理通”系统的安装与操作等。

  第二十三条系统安全

  “管理通”系统的各级用户及维护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信息与数据安全保密暂行规定》,以及本市有关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

  各级用户及维护人员必须保护好自己的用户密码,并定期更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市基础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一期工程运行上报工作要点

  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通”系统)一期工程包含“管理通”工程信息平台、行政办公信息交换系统、学生管理系统。其中工程信息平台分为市、区(县)、校(园)三级,目前试运行市、区(县)二级平台。

  试运行上报内容主要为以下两类信息与数据:

  一、办公信息

  (一)公文信息。

  (二)简报、材料、工作计划与要点等信息:遵循业务对口原则,由本单位办公室及相应职能部门分别完成学校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上报工作。

  (三)公告与通知等发布性的信息:各职能部门分别在本区(县)平台相应栏目发布。

  二、学生管理数据

  (一)学籍数据上报:各单位相应职能部门和人员在本区(县)平台学生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页面中完成,根据上报页面提供的学籍数据上报表格(校上报表1个,区上报表2个)分别完成填报。

  学籍数据上报表格可下载,各单位可下载填写后上报,也可直接在上报页面中导入本单位汇总表(EXCEL格式)上报,依各单位实际情况而定。

  填写及上报请按照表格要求和操作指南进行,务必认真填报,以免产生错误数据和图表,导致重复上报。

  (二)其他学生数据上报:由各单位视情况酌情上报。

  上报截止日期为2006年4月1日。

  上报技术支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中心

  联系人:孟瀛浩 孙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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