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伊斯兰教”名称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伊斯兰教”名称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3-08
施行日期:2006-03-08
发布部门:国务院

正文

    在我国汉民族地区,一般都把伊斯兰教称为“回教”,意思是,这个教是回民族信奉的宗教。报纸、杂志也相因成习,经常使用“回教”这个名称。这是不确切的。伊斯兰教是一种国际性的宗教,伊斯兰教这个名称也是国际间通用的名称。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除了回族以外,还有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撒拉、保安等九个民族,约共一千万人。因此,今后对于伊斯兰教一律不要使用“回教”这个名称,应该称为“伊斯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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