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源监控的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源监控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绍市国税征[2006]5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3-0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文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批复的通知》(浙国税进〔2006〕10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核准和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规定,省局决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由市(地)局审批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局审批。现就相关核准和报市局审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市)局对视同自产货物应按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上报审批前应负责核实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纳税等情况,并写出调查核实意见。调查核实意见要求写明符合视同自产产品哪条规定,自产产品与视同自产产品的名称、性能、使用的注册商标,以及收购视同自产产品亏损、比重高的原因等情况,符合视同自产产品规定的方可上报市局审批。

  (二)各县(市)局要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分工职责,做好视同自产产品的调查核实工作,由税源管理三科在每月23日前将本县(市)的视同自产产品汇总,填写《____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审批汇总表》(见附件1),连同调查核实意见一并上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后再由县(市)局批转给各出口企业。

  (三)出口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在纳税申报时可先在“免、抵、退”税申报一栏中反映;如审核、审批不通过,待下月从“免、抵、退”税申报栏中转出。

  二、对新成立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在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按月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审批权限已明确。现就相关核准和报省局审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市)局应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进〔2003〕36号)的规定受理企业申请,并对其申请的附送资料以及有无生产能力、是否存在偷税、骗税、走私和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核查,核实无误符合条件的,方可上报市局,同时填写《企业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核表》(见附件2),并在核实意见栏上写明上述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市局待省局批准后,下达《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转批通知》(见附件4)给有关县(市)局,由县(市)局批转给相关企业。

  (二)上报审批资料如下,其他企业申请资料请县(市)局存档。

  1.企业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核表;2.新办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汇总表(见附件3);(三)各县(市)局应于每月3号前将上月申请要求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新办企业,按上述要求汇总上报市局。新成立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是指注册开业不到一年的新企业,对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的核实和审批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
1. ____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审批汇总表
2. 企业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核表
3.新办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汇总表
4. 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转批通知

  二○○六年三月一十七日

附件1
__________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审批汇总表所属期:

序号  企业名称  本月全部出口销售收入  其中:视同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视同自产货物收购金额 
              
              
              
              
              
              
              
              
              
              
县(市)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公章) 
进出口处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市局审批意见 

局领导: 日期: (公章) 
             

附件2
企业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核表

企业名称    
销售额(元)  年 月-- 年 月  其中  内销 元 
外销 元 
预计12个销售额    
外销占全部
销售额比例 
  注册开业时间    
县(市)局核实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新办企业申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汇总表

上报单位: 申请所属期 单位:万元

地区  企业名称  企业成立
时间 
预计12个月内外销合计  其中:外销  成立至今内外销
合计 
其中:外销 
1  2  3  4  5  6  7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说明:本表第4栏为申请企业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预计的全部销售额,第6栏为申请企业成立之日起到申请月份已经实现的全部销售额。
  附件4

  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转批通知№:

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省局审批的____年____月新办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审批企业_____户,现经省局浙国税进(2006)___号文件批准,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户企业从____月份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具体名单见《新办企业申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汇总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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