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6]16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3-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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