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法制〔2006〕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3-13
施行日期:2006-03-13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正文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7号),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市盐业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全市范围内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楼3070、3149室

  咨询和投诉电话:82107274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盐业管理条例

  (二)食盐专营办法

  (三)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四)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

  20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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