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规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规范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6〕5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3-20
施行日期:2006-03-20
发布部门: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交通局制订的《关于规范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秩序的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规范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秩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市区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交易中心,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交易行为。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设立福州市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交易中心,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交易必须在交易中心场所内进行。福州市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交易中心依法办理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交易信息的登记、发布,为交易人提供咨询、查询服务、办理经营权过户等手续,实现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定期公布福州市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为加强对福州市区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交易价格的指导,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会同市物价局制订福州市区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的市场交易参考价,在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交易中心定期公布。

  三、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行为,杜绝人为哄抬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价格的不法行为。由市工商局负责牵头,道路运政部门配合,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从中牟利的中介机构、私下买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交易行为进行打击。

  四、加强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交易税收征管,打击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交易中偷、漏税行为。税务部门依照有关税收征管法规,征收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交易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交易双方应在缴纳所有的税项后持完税凭证到福州市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交通局
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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