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永泰县电网用电侧峰谷分时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永泰县电网用电侧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3-23
施行日期:2006-03-23
发布部门: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局

正文

永泰县物价局:

  你局樟价[2006]10号《关于调整永泰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请示》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商3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为:大工业用户、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的电度电价。确无调峰能力连续二十四小时生产的用户根据企业志愿原则可不实行峰谷电价。

  二、每日分为高峰时段、平时段、低谷时段,具体时间为:

  高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

  平 时 段: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三、平时段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永泰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高峰、低谷时段电价分别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和下浮30%.电度电价内代征的政府性基金不实行浮动。

  四、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需装置分时电度表,并由电力部门统一安装、管理。

  以上批复自2006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至2007年3月31日止,如遇国家峰谷电价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你局应加强对永泰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完善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为期满后重新核定峰谷分时电价提供准确的测算数据和依据。

  福州市物价局
200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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