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6]19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3-2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于《通知》所附《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中列示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将税前扣除金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请依照执行。

  20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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