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通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3-27
施行日期:2006-03-27
发布部门: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根据《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和《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兰州市户外广告(包括门头牌匾)设置审批与管理等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共同负责对城市户外广告进行综合行政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协调和设置审批。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审查和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规划、城建、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三、市城投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公共部位户外广告的统一经营。

  四、户外广告必须依法严格管理,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未经审批、违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包括门头牌匾)及在房屋装修中超出建筑立面占用公共空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

  兰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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