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军分区关于印发《唐山

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军分区关于印发《唐山市支持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唐政发[2003]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3-13
施行日期:2003-03-13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军分区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三章 综合服务保障

  第四章 营房保障

  第五章 医疗保障

  第六章 交通运输保障

  第七章 油料保障

  第八章 饮食保障

  第九章 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第十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一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唐各部队:

  现将《唐山市支持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军分区

  二OO三年三月十三日唐山市支持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精神,进一步把支持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做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减轻国家负担、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重大意义,树立大局观念,增强做好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为驻军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作为支持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由市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各县(市)、区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驻军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各县 (市)、区人民武装部要加强与驻军的协调联络,每季度协调驻军召开一次联络会议,了解掌握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情况,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地方政府共同做好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

  第八条 承担部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地方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军队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自觉接受部队和地方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军队单位与承担部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发生纠纷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会同驻军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第三章 综合服务保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对为部队提供服务保障的单位和经济实体要给予大力扶持和照顾。对部队内部组建的各种服务保障机构,涉及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手续,要积极提供方便,从快办理并适当减免各种手续费。

  第四章 营房保障

  第十条 对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建材发展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

  第十一条 将部队营区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统一纳入城市(镇)规划,对需要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干线连接的,应铺至营区边界,不得征收建设费、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和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部队营区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采取挂表计量收费,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对部队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障。部队师级以上单位作为一级用电单位,可设双电源供电。

  第十二条 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五章 医疗保障

  第十三条 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100公里以上的部(分)队军人及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100公里以上的部(分)队军人及随军家属,到驻地地方医院就诊时,免收挂号费;军人及随军家属在政府主办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单项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上者,减免10%.

  第十五条 对军队急诊、危重伤病员,驻地地方医院应先救治后收费。

  第十六条 军人到地方医院就医应优先安排,政府主办的医院应设立军人病房。

  第六章 交通运输保障

  第十七条 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积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有条件的城区或城镇要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

  第十九条 对部队组织重大军事活动和执行紧急任务征用的地方车辆,凭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核发的证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免收道、桥通行费。

  第二十条 现由军队管理以民用为主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路,当地人民政府要统一规划、管理和养护,确保畅通。军用公(道)路的养护,在人力、物力和技术上给予积极支持。因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因素造成公(道)路被毁时,应全力支持抢修,及时恢复畅通。

  第七章 油料保障

  第二十一条 对远离军队油库或年供应量10吨以下的部(分)队,唐山中油东北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唐山石油分公司要与部队配合,确定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加油站,积极提供油料供应保障。承供单位要确保油料供应的数质量。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当地自购油料的部(分)队,承供单位要按当地市场成品油最低价收费;对实行油料实物供应的部(分)队,由受供部(分)队负责将油料运至油料供应站点,承供单位免收代加、代管费用,为部队代供的油品经税务部门认可,不予征税。

  第二十三条 对不具备运油能力的部(分)队,需租用地方车辆往指定油料供应站点运输油料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应予准许。

  第二十四条 地方油料站(点)对部队车辆加油要优先保障;在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任务时要及时保障,可先加油后结帐。

  第八章 饮食保障

  第二十五条 应优先推荐信誉高、服务质量好的饮食公司(企业)为实行饮食保障社会化的部队提供服务保障,对地方饮食公司(企业)为部队提供饮食保障的项目在有关费用收取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六条 为部队承担饮食保障的公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军队执行食品卫生法暂行管理办法》,自觉接受部队和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的双重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两次以上健康体检,凡患有传染性疾病者一律不得从业。

  第二十七条 为部队承担饮食保障的公司(企业),应严格食品卫生检验,严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如发生食物中毒,依法追究承供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地方饮食公司(企业)为部队承担的饮食保障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按照餐饮核算管理规定实行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推销项目比例和利润比例。

  第九章 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把军队职工纳入计划,并优先推荐安排就业。要把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项目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军队职工转移到地方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凡在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的干部身份予以保留,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职工在军队工作期间按规定经考核取得的职业资格予以认可。

  第三十一条 凡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以安置军队富余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勾的经济实体,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各种收费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 对军队富余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部队师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比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的有关规定,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缴有关登记类、证件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四条 军队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参加属地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驻城镇军队单位的职工,凡当地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都要参加属地医疗保险,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军队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按照《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五条 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成建制移交地方的军队事业单位,移交地方后仍为事业单位的,执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移交地方后改为企业的,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政策办理。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为连续缴费年限,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各种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在军队工作期间退休的职工,由军队负责移交地方民政部门安置管理。对符合条件并已下达计划移交地方的军退职工接收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简化交接手续,严格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军队退休职工移交地方后,医疗及医疗管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支持部队改革工作纳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三好”评比活动,对积极支持部队改革、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部队改革工作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质检、卫生、新闻等部门参加的检查小组,每半年对为部队提供后勤保障的地方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对服务保障质量差、保障不到位、违反合同、损害部队利益和军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取消共享有的优惠政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唐山军分区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近一个时期,陆续发现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和旅游接待部门,以及火车、轮船售票处等,随意在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的护照或证件上,签注意见、乱盖印章。如澳大利亚籍华人李昆的护照上,就有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团结公安派出所、湖南省大庸县公安局永红旗公安派出所、安徽省安庆南州温州招待所接待科、安徽省石门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华山公安局和黄山公安局等六个单位盖了印章。美籍华人陆卫平、钱荷英夫妇的护照上,盖有西安市中国旅行社住宿专用章。荷兰籍华人李永根在上海购买去浙江黄岩的船票时,上海港客运站总站轮船售票处将“盛新轮517次, 81年9月30日中午12点开,公平路码头上船”的戳记也盖在李的护照上。四位台湾女同胞回大陆探亲,在广州火车站办理车票手续时,售票员在她们所持台湾当局签发的《出入境证》上盖了售票员印章(广州站16)。甚至有的生产队在客人的护照上加注“在华期间表现一般”等字样。这种做法,引起客人的强烈不满,影响极坏;特别是使台湾同胞回台后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类似情况其他地区也有发生。

  为了杜绝类似现象发生,现重申:华侨、台湾同胞、外籍华人所持的护照或证件,是他们的身份证明,除公安外事签证部门和边防检查站外,其他任何单位(如机场、车站、码头售票处和售票点以及旅游部门、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不得在护照证件上加盖公章或签注意见、填写记录。特别是严禁一切单位在台湾同胞和持外国护照办有另纸签证的证件上留下进出过大陆的任何痕迹。

  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负责将本通知传达给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在干警、职工中进行教育,杜绝这类违反常识、影响恶劣的作法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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