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高致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5]1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1-28
施行日期:2005-11-28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确保全市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和《山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一)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可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及时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派出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县(市、区)卫生部门医学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同时报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经确认后,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报告形式

  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以书面形式报告疫情,以书面形式报告前,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三)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家禽种类和品种、家禽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防控措施以及疫情报告单位(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的情况。

  二、疫情确认

  (一)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兽医师以上职务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检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高级兽医师职务的兽医专家进行进一步现场诊断,提出诊断意见。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就地暂时限定怀疑禽群。

  (二)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为阳性的,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

  (三)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在疫情确认过程中,诊断指标、病料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等,严格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要求执行。疫情确认后由国家农业部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公开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

  三、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可控性、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1、在21天内,与我省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含本市辖区县(市、区)发生疫情;

  2、在本省有含本市在内的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含我市在内有多个省份呈多发态势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疫情(Ⅱ级):

  1、在21天内,全省有含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

  2、全省有含本市在内的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重大疫情(Ⅱ级)的。

  (三)较大疫情(Ⅲ级):

  在21天内,我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为较大疫情(Ⅲ级)。

  (四)一般疫情(Ⅳ级):

  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一般疫情(Ⅳ级)。

  四、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作出应急反应。客观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结合疫情性质、特点等实际情况和防控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预案;发生四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级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技术和物资援助,有效控制疫情的发展蔓延。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县(市、区),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县(市、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五、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为应急指挥机构,由太原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农业局、卫生局局长和各县(市、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为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纪检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民政局、市武警支队、市警备区、市行政执法局、省民航管理局、太原铁路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职责是: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政策;组织拟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法规;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配合国家总指挥部、山西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扑灭一、二级疫情;指挥扑灭三级疫情;监督县(市、区)指挥部扑灭四级疫情。

  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办公室职责是: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调配处理疫情所需要的损失补偿和物资;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三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二)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部门职责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协调配合,群防群控,形成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1、农业部门

  (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控制扑灭工作;

  (2)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扑灭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禽类扑杀、禽类尸体、排泄物和禽类产品、副产品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消毒等工作;

  (5)负责现场诊断、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等工作;

  (6)统一供应和发放国家指定单位生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监督指导受威胁区禽类紧急免疫接种;

  (7)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生产经营,以及禽类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

  (8)建立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消毒药品、消毒器械、诊断试剂、防护用品等疫情应急处置物资;

  (9)建立突发疫情应急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

  (10)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经费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11)加强场地检疫(到场检疫)和屠宰检疫(驻场检疫),加大对动物场地、屠宰环节、市场环节、流通环节的监督、加查力度,确保防控计划顺利实施。

  2、其它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

  新闻宣传部门: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对国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情况的报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国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公布,各种媒体不得擅自公开报道。

  计划部门:根据本预案,做好有关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和兽医卫生执法监督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保证禽类疫病防控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药品、防疫器材、突发应急疫情物资储备、扑杀病禽补偿和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落实。

  卫生部门:监测和防控禽流感向人群传播。发生疫情时,派出医学人员到疫情现场对接触病(死)禽的人员进行监测,对确诊病人进行救治,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村镇道路、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广泛宣传防止人感染禽流感知识。

  林业部门:搞好鸟类监测工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搞好临时动物检查消毒站工作。

  纠风部门: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搞好督查工作。

  交通(含公路、铁路、民航)部门: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控物资调运。经由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必须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法定证件;运输中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及时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和卫生部门对进出疫区的车辆进行消毒。

  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和关闭市场后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兽药和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务部门: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畜产品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检疫部门做好屠宰厂检疫工作。凡调出的禽类及其产品须提前报当地动物检疫机构,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凡从境外调入的禽类及其产品,调入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获准后方可调入。调入的禽类及其产品要在当地动物检疫机构的监管下隔离观察和检验,确认安全后方可合群和销售。对禽类产品要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确保未携带病原后方可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履行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防控禽流感物资的质量把关。

  市民政局: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补偿工作。

  科技部门:安排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项目。

  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动物防疫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农业、工商部门依据政府通告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取缔经营摊点。

  六、预防措施

  (一)外堵:入并主要路口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24个小时值班制,严格查证验物,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外疫不入,内疫不出。凡玩忽职守造成染疫畜禽过境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二)普查:对全市种禽场特别是祖代禽场定期普查,对其它养禽场和养禽(户)、加工厂,特别是交通要道、新老疫区、垃圾场、屠宰场周围的养禽户、禽类及禽类产品集散地进行定期普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三)监测:全市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定期、持续地开展禽流感疫情监测。

  (四)免疫:在全市范围实行普遍免疫。疫苗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订购,统一发放。凡擅自用苗引发疫情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消毒:各养禽场(户)要制定消毒方案,实行封闭饲养,每日消毒一次。

  (六)检疫:凡出售禽及禽类产品的养禽户必须到当地动物检疫站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调入禽及禽类产品必须经当地动物检疫站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调入引发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控制措施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挡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文件材料归档

  各级人民政府在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照片、音像材料、电子文件等),应作为内部资料管理、使用、存档。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两级疫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市级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备、封锁设施和设备、防护用品(头套、眼罩、口罩、手套、雨靴、防护服)、扑杀器械、装鸡袋等不少于50万元的应急储备物资,储备物资要按有效期限及时更新。

  2、县级储备小型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不少于20万元的应急储备物资,按时根据有效期限进行更换。同时备有挖掘机、推土机、运输车辆等大型机械器具。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控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补贴和消毒药品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县两级政府要分别储备不少于60万元和30万元的突发疫情扑杀补偿资金、20万元和10万元突发疫情应急工作经费。

  (三)技术保障

  市级设立禽流感专业实验室,负责禽流感检测、诊断工作,禽流感诊断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人员保障

  1、市、县两级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以畜牧兽医行政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卫生部门医学人员参加。市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初步提出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根据省专家组初步结论和省级实验室检测与诊断结果为市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提供依据。

  2、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职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3、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预防措施落到实处。

  (五)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

  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定期通报疫情,各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九、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应按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者,任何涉及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执行本预案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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