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福利企业发展,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残联〔2005〕110号,东地税发〔2005〕162号文转发,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审核、计算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时,应包含在岗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并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一点第(九)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对于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且已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但由于未按《通知》规定计算“四残”人员比例,而未获批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可以补充申请减免税,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此前已批复的减免税与本文有抵触的,予以取消,按本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