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4-0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税收征管秩序,确保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运行,给纳税人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3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后相应调整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4〕4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郑政〔2006〕6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我市纳税人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缴税收由纳税登记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2.严格执行现行体制原则。企业税收缴库应严格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3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后相应调整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4〕41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市保留的企业,不论其工商、税务登记地和核算地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以股份制改造、合资经营等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改变的,其税收维持市级收入不变。

  3.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各区擅自越权出台优惠政策,杜绝以包税、返利等形式引税、拉税,维护区与区之间公平竞争环境。凡纳税人工商和税务登记地发生变化而生产经营地未改变、重新登记所在区为吸引纳税人违规给予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出认定,由市财政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扣减该区所得财力。并返还给企业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凡市保留纳税人税收混入区级的,一经查实,由市财政局相应扣回该区所得财力。

  二、关于跨区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

  1.凡在郑州市市内区开展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部向其所在区的主管税务部门统一申报纳税的,报送市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对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所属各直营连锁门店实行由总部统一缴纳税收。

  2.原市级保留的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税收(除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下划各区,市与区共享。

  3.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连锁经营企业按照市与区共享原则,市与区五五分成。

  4.具体操作规程按照郑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对郑州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郑财预〔2005〕421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

  1.市区范围内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涉外企业除外)、跨区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按照《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地税发〔2005〕37号)文件执行。

  2.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内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向其税务登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外地来郑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内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向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四、规范纳税人迁移认定及税收基数划转

  1.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迁移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迁入地税务机关要在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迁入地和迁出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地税局认定后,要将迁移纳税人的变更情况通报郑州市财政局。

  2.今后因纳税人迁移影响迁出地税收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根据郑州市国、地税局提供的纳税人纳税情况,由郑州市财政局负责,以纳税人迁移前1年入库税收为基数,由迁入区划转到迁出区。

  五、严格执行税法,强化收入征管

  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征税,要加强对电力、通信、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监管,不断完善小税征管措施,应征尽征;坚决打击偷逃抗漏骗税行为,维护税法严肃性。

  六、其他规定

  1.2004年市区体制调整前惠济区管理的区外纳税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区外纳税人税收征管范围维持不变。

  2.对原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的纳税人税收征管范围维持现状,今后新成立的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的纳税人税收,由市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入库,市政府视不同情况严格按属地原则划分不同区域的税收。

  3.本通知具体操作规程由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4.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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