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梅地税函[2006]4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4-07
施行日期:2006-04-07
发布部门: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2,60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