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各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各级政府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2]17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0-28
施行日期:2002-10-28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会议制度,推进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正常化、正规化,确保各级政府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防范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国务院30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李兆焯主席主持召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三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规范我区各级政府组织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坚持季度工作会议制度

  各级政府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必须做到正常化、制度化。根据《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在当季的第一个月组织实施。会议由各级政府的正职领导或者正职领导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参加。会议主持人要认真听取各方汇报,引导与会人员深入讨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包括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重点、相关工作责任以及相应采取的措施,必须作出正式决定。尤其是其中牵涉面广,情况复杂,需要重大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的事项,应当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完成任务的时限。会议应设政府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专门记录本,认真做好记录,以备上级检查,会议要将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充分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要做到有的放矢,达到真正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的目的。各级政府必须充分做好会议召开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前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作为会议的主要议题。政府主要领导事前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当前可能导致特大安全事故的各种因素,拟定会议议题、研究的内容、当前应当布置的工作及督查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对当前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现状以及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隐患情况等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精心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为开好会议做好各项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规范会议的各项程序

  为保证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规范会议的各项程序。会议安排的内容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汇报上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效果、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前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包括各类伤亡事故总量及同期比较统计结果、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效果、各项安全生产行政措施落实情况。

  (三)有关部门要汇报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变化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四)会议应逐项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办法和防范措施,明确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责任,并形成决议。

  (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布置本行政区域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并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四、将会议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制度化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各级政府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各地要对下一级会议制度执行情况至少每半年专题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督促。检查督促的内容包括:下级政府会议制度是否做到正常化、规范化,是否有专门的纪录,是否形成正式的会议纪要;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各项有关规定和要求是否认真得到落实;当地对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认真进行了研究,并落实了责任;政府领导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是否采取了积极行动,对会议的决议是否认真督促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对于发现未坚持按季召开会议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履行防范特大安全事故职责的下级政府,要对其主要领导人提出批评;对因未按季召开会议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要依照《规定》和《办法》加大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的力度。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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