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财产损失中介机构鉴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珠国税发[2006]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4-1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文

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财产损失鉴证工作,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和完善执法行为,市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 第13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财产损失中介机构鉴证操作规程》并转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财产损失中介机构鉴证操作规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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