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4-19
施行日期:2006-04-19
发布部门: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6]27号)精神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6]27号)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 明确任务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同时努力深化改革、完善法规制度。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为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统筹谋划、稳步推进,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以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为重点,坚决治理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予、接受财物,以及给予、接受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等商业贿赂行为。在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的治理工作的同时,推动其他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治理工作,确保我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全面推进、取得实效。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全市改革和对外开放。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2006年反腐倡廉的重点,成立福州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纪委、监察局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分别负责抓好本地和本部门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和单位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三、搞好宣传发动

  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于4月下旬召开全市会议,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也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对商业贿赂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在4月底前完成对治理工作的部署。

  把加强宣传教育贯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始终。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舆论工具,以正面宣传为主,既要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要宣传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四、深入自查自纠

  从5月份开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组织本部门主管或监管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用7个月的时间,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一)5月,布置自查。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周密科学的自查方案,以适当的形式布置所主管或监管的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布置自查自纠的覆盖面要达到100%.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廉洁自律、纠风等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二)6月至7月,单位自查。各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企业事业等单位认真自查和如实报告不正当交易行为。

  (三)8月,重点检查。各部门对所主管或监管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尤其是拒不自查或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覆盖面不少于10%.

  (四)9月至10月,整改处理。各地各部门一是要对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弄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二是要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三是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一方面督促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整改,切实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另一方面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措施到位。

  (五)11月,汇总报告。各县(市)区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市直各部门负责对本行业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指导和综合汇总,于11月2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本行业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同时,要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重在教育,重在规范,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理实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五、依法查处案件

  各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职责。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加强协作,切实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

  (一)拓宽案源渠道。认真对待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采取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措施,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二)严肃查处案件。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排查,构成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依法严惩,绝不姑息。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三)加强办案协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和责任,形成办案合力,切实杜绝各自为阵,以罚代纪、代刑,以纪代罚、代刑及以刑代罚、代纪的问题。

  (四)准确适用法律。坚持实事求是,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政策,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六、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治理商业贿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相适应,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活动的作用,还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将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情况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加强财会金融监管。完善会计制度,加大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管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做假账行为,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行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各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加强监管。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健全信用交易体系,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三)建立企业自律机制。一方面,企业要加强内控机制和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开展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清理和规范。

  (四)深化体制改革工作。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继续深入抓好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金融监管体制等改革;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进一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产权交易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抓好统一市场体系建设,打破市场垄断、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七、强化工作措施

  为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对各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也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对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统筹安排,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所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的治理工作负牵头责任,其中,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分别由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务信息中心、市信息产业办负责;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分别由市国资委、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分别由市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由市财政局负责;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贸发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切实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对涉及商业贿赂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纪律责任,而且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和本行业、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治理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编发简报等形式,及时了解和通报各地各部门开展治理工作的情况,促进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深入调研,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各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注意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引导和推动面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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