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二届人大四次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92号议案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办议〔2006〕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4-30
施行日期:2006-04-30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刘绍璋等代表:

  您和杨成理等18位代表在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把“政府政务公开”法制化,依法建立廉洁、高效、透明、服务型政府的建议》(第892号议案)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实际,狠抓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依法行政,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推动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可以说,我市政务公开发展势头良好,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政务公开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市级部门的政务公开正在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

  政务公开是建设法制化、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我市从2001年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以来,一直在努力探索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立法工作,相继出台了《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行为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渝委发(2002)3号)、《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渝府发(2005)6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重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2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服务行业办事公开的意见》(渝府发(2006)34号)。这些文件的出台对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我市将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打下了基础。

  正如你们在议案中所提出的,加快政务公开地方立法步伐,对我市依法推进和保障政务公开工作既必要又可行。目前,我市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制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修改意见,并对建立保证政务公开规范运行的三个基本制度,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抓紧开展调研工作。基于此,我们将待国家《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定《重庆市政务公开条例》,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同时,针对你们在议案中提出的我市政务公开条例应包含的重点内容,我们在该条例具体制定中将会作为重要参考。

  感谢你们对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此复函已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陈和平审签。你们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市政府办公厅,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李昂 唐申

  联系电话:89016068 63874631

  邮政编码:400015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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