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文物修复和涉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文物修复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6〕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5-11
施行日期:2006-05-11
发布部门: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文物保护的各项审批制度,现就文物修复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文物修复方面

  (一)审批流程

  1、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复方案审批流程:

  A、局部修复、抢救性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暂定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福州市文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审批。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暂定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B、整体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由市文物局初审合格——并征求省文物局意见后审批。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三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市政府挂牌保护的名人故居修复方案审批流程:

  A、局部修复、抢救性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市文物局审批。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暂定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B、整体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市文物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文物局审批。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三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复方案审批流程:

  A、局部修复、抢救性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二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市文物局审批。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三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B、整体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二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市文物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文物局审批。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二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复方案审批流程:

  A、局部修复、抢救性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二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市文物局审批。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二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B、整体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一级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市文物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文物局再审——再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核。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一级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5、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文体局)批准。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文物部门颁发的施工暂定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二、建设审批方面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审批程序:

  1、在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挂牌保护的名人故居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征求市文物局意见,市文物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前要征得省文物局的同意。

  2、在省级以上(含)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征求市文物局意见,市文物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

  3、若对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征求市文物局意见,市文物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

  4、若对省级以上(含)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征求市文物局意见,市文物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

  (二)所需提供的材料:

  A、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建设单位要提供材料如下:1、建设项目的规划红线图;2、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3、靠近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建建筑的立面图;4、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和意见等相关资料。

  B、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要提供材料如下:1、进行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理由;2、文物保护单位所在位置的规划红线图;3、拟安置地块的规划红线图和总平方案等相关资料。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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