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闽江口湿地概念性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闽江口湿地概念性保护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榕政综〔2006〕1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5-19
施行日期:2006-05-19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闽侯县、长乐市、仓山区、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闽江口湿地概念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4月10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实施《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同意《规划》确定的湿地保护范围、内容和规划措施。

  二、同意《规划》将湿地划分为自然保护类(绝对保护类)、保护开发类、适度开发类三大类型进行保护。其中鳝鱼滩自然保护区为国家自然保护区之一,应予以重点保护,并恢复原来的生态环境。

  三、各涉及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规划》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线范围,制定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凡在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建设今后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规划》规范。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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