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6]6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5-22
施行日期:2006-05-22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门统计管理工作,保障部门统计工作健康发展,提高政府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和《甘肃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为甘肃省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调查的合法性。部门开展的各类调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自行设计制定的调查项目,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经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制度的规范性。部门调查制度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必须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等。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等法定标识必须注明。

  (三)标准的统一性。调查项目中的各类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时间的有效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政府统计部门所实行的有效期管理制度进行,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废止。

  (五)方案执行的一致性。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政府统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

  (六)资料的保密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七)资料使用的正当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必须一致,不得超出原定的范围,不得私自用于营利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

  (八)资料报送的时效性。各部门要认真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特别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基本的统计资料或综合统计资料。

  (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各部门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十)数据发布的规范性。部门取得的统计数据应由政府统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后共同对外发布。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授权,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

  (十一)基础工作的完善性。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统计专业知识,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要有健全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档案等。

  第四条 巡查步骤

  (一)每年年初省、市、县政府统计部门分别确定4至10个部门作为本年度巡查单位,并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

  (二)成立巡查领导小组。

  (三)发出巡查通知。

  (四)按计划进行巡查。

  (五)通报巡查结果。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形成巡查报告,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党组审定后,通报巡查结果。

  第五条 巡查方法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介绍。

  (二)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了解部门统计工作有关情况。

  (三)查阅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

  (四)抽查基层单位。

  第六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当虚心听取被巡查单位意见,及时与被巡查单位沟通情况。

  第七条 巡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统计部门拟写报告上报同级政府。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法定审批或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五)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制度严密,工作规范,数据及时准确,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工作的部门要予以肯定和表扬。

  第八条 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要如实上报巡查情况,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提供巡查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的,要依据《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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