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6〕8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5-22
施行日期:2006-05-22
发布部门: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卫生局等七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29号)精神,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精神疾病特点与防治现状,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精神疾病特点

  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精神卫生问题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严重精神疾病、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精神障碍、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市精神病患病率为13.47‰,重性精神病人(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等)约72000人,17岁以下的儿童及青少年中约有三分之一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困扰。重性精神病(尤其是精神分裂症)的治愈率低,致残率高,给家庭造成沉重负担,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害性。福州市每年经司法鉴定为精神疾病患者所为的刑事案件约100多起。

  二、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把防治工作逐步向社区和农村延伸,改善精神疾病治疗和康复条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制定有关促进和防范精神卫生问题的工作计划,实施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加强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福建省卫生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确立的工作目标,我市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6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6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6年达到200万人,2010年达到400万人。

  三、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根据我市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福州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逐步建立以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心理卫生科(或心理咨询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一)建立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机构

  依托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设立福州市精神卫生中心及其下属“福州心理卫生中心”、“心理危机干预中心”,指导开展精神卫生工作,进行大众心理健康咨询、干预和心理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和培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重视精神卫生防治学科的建设,根据福州地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人员和工作经费,开展大众心理健康咨询、干预工作和培训及心理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

  加强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闽清精神病防治院、福州市精神病疗养院和安康院建设,增加经费投入,改善精神病人的就医和康复条件,提高精神卫生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努力为病人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并成为福州地区精神卫生工作培训、科研、治疗和康复的基地。

  完善综合性医院精神卫生服务功能。全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要开设精神科或心理卫生(咨询)科,并列入今后医院等级评审的重要内容。2006年各县(市)区至少要有一所综合性医院能够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做好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服务保障工作。各县(市)区要开展精神卫生服务保障进社区活动,把精神卫生服务保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基层、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治疗知识,提高基层、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二)建设精神卫生工作队伍

  加强对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提高预防和控制能力,通过举办精神科医生培训班、心理咨询师培训班、精神科学术年会、精神科康复医学年会等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的技术水平。

  完善精神(心理)卫生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制度。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和建立心理治疗和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服务能力。

  四、开展精神疾病预防与干预工作

  (一)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咨询活动,倡导心理健康的生活方式。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编辑、制作面向大众的心理健康读物和重点人群的干预材料,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对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以及广大农民,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并利用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组织大型活动,宣传、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率,消除恐惧,反对社会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与偏见。开通福州心理卫生中心的心理咨询热线,缓解求询者心理压力,有条件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开通心理咨询热线。

  (二)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干预

  1、预防和干预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利用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2、研究和干预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开展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3、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4、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

  5、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精神卫生工作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6、建立福州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继续办好心理咨询热线,以缓解求询者的心理压力,为处于心理危机状态求助人员提供心理服务,医疗系统精神卫生机构还要定期为综合性医院急诊科医生及社区医生进行特殊人群心理危机干预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心理危机病人的治疗成功率,降低全社会的自杀率。

  五、重视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精神康复科室,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应提高精神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

  (二)加强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的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将符合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适当调整医保限额。

  六、开展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和科研工作

  (一)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通过对框架人口的筛查和对可疑病例的诊断,以了解我市人群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常见精神障碍的患病率和医疗资源利用率,为政府进一步制定精神卫生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和报病工作,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病趋势以及治疗康复的覆盖面。

  (二)支持精神卫生科学研究。要积极创造条件,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精神卫生机构进行精神卫生方面的科学研究,鼓励把科研成果 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技术合作,学习国内外精神卫生服务保障工作的经验,以发展我市的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七、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市、县两级政府成立相应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制定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按照公共卫生项目,统筹落实和安排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根据我市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要研究制订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定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要承担精神疾病的预防、干预和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服务方向和重点,采取措施降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及相关费用,扩大治疗服务面,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会同乡镇街道、社区了解掌握本地区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公安部门所属安康医院要承担本地区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工作。残联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

  八、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要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要制定相关政策,使精神卫生医护人员能列入医疗伤害的保险机制。

  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员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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