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保监局关于阳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保监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设立金山板桥西路营销服务部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保监复[2006]1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6-10
施行日期:2006-06-10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保监局

正文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沪阳光财险[2006]1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金山板桥西路营销服务部。

  二、批准该营销服务部以下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五)经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车险、财产险、意外和健康险险种的查勘理赔。

  三、核定该营销服务部的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板桥西路358+360号。

  四、核准周秀龙担任该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

  该营销服务部需持本批复及《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营业。

  二○○六年六月十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0,62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保监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设立金山板桥西路营销服务部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