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榕政综〔2006〕14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6-30
施行日期:2006-06-30
发布部门: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政策,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继承与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力争用5年时间,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满足人民健康需求的中医药保健机制和体制,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保障人民健康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中医、中西结合医疗资源配置。坚持以满足社会需求,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为基本原则,合理统筹中医药资源,健全和完善中医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加强福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福州市中医院建设与管理,用5年左右时间使其成为全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和全省名牌中医院,起到省会城市的“龙头”和辐射作用;加强市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特色中医专科专病和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提高其诊疗水平;加强完善县中医院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紧急救治能力,5年内县级中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并纳入当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医疗紧急救援网络;区中医院转变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使其成为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立中医科,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以中医药知识为主或能运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积极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防治疾病。

  (二)推进中医办医体制改革。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中医办医体制。政府集中力量办好承担中医药学继承与发展任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代表区域中医药发展水平的中医医疗机构。同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办好合作合资、股份制和其他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取得中医执业资格人员依法在农村和社区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

  (三)加快中医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内涵建设,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中医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任制、任期制,实行竞争上岗。加强经济管理,推行成本核算,降低中医医疗机构的经济运行成本。

  (四)加快农村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

  1、积极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将中医药服务纳入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组织开展创建国家、省、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中心和示范站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现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中医药服务。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双向转诊服务。

  2、推动农村中医药工作发展。实施创建全国、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工作。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达到省卫生厅规定的基本标准。加强村卫生室(所)中医药服务管理,达到省卫生厅规定的中医药业务建设标准。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中医药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其应用中医药知识为农民群众服务能力。

  3、加大农村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力度。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中,至少开展6项中医药适宜技术防病治病。组织开展筛选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适合我市农村基层使用的中医药技术和方法,有计划地推广。同时做好其培训工作。

  4、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作用,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应用中医药技术治疗疾病,引导农民接受中医药的诊疗服务。

  (五)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1、大力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坚持继承与创新原则,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工作,力争5年内,有3-5项科研项目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成果奖。组织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的挖掘、整理和研究。收集、整理民间的中医药单方、验方。组织落实中医师承带徒工作。

  2、实施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加强其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形成有中医特色明显、技术优势互补、规模效益突出、继承与创新能力强的中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病群。

  3、发挥中西医结合优势,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从临床入手,在中西医结合基础上产生的具有技术优势的特色专科、单病种纳入重点中西结合专科、专病建设,力争有3-5个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成为省级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基地。

  4、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利用我市区域优势和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境外和周边国家传统医药方面的交流,开展对我市中医药名家、重点学科与特色专科的新成果、新进展的海外宣传推介工作,提高我市中医药的知名度。同时,积极吸收境外和国外人员来榕学习中医药,联合攻关,对中医药进行研究和创新。

  (六)加快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加速中医药队伍知识更新。组织实施名中医评审工作和开展国家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和农村基层优秀中医成长规律与临床经验总结暨推广项目,培养一批中医理论扎实、临床技术精湛、医德医风高尚的新一代中医药名家。

  2、落实《市、县(市)区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人员培训》,每年30名,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每年30名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术培训工作,5年内,全市乡村医生轮训一遍。

  3、50%社区全科医师得到中医药基础知识与技能培训,100%社区全科中医师得到规范化培训。同时加强个体中医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诊疗水平。

  4、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相结合。同时重视加强中医药管理人才培养。

  (七)强化中医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整治和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杜绝非法中医医疗广告宣传。

  三、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把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十一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药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帮促中医药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发展中医药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明确要有热心于中医药事业、责任心强的专职中医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工作。

  (三)完善中医药发展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中医药事业费年增长幅度应不低于财政一般性预算支出年增长幅度。从2006-2010年,市财政每年从农村卫生补助经费中安排100万元作为中医专项补助经费,各县(市)区政府按省转移支付补助类别相应配套,重点用于基层中医院完善设备和基础设施、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中医药进社区建设、基层中医药人才培训、中药汤剂、中医住院床日量和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项目工作量补助。继续实行市本级医疗机构补助经费投入机制改革的试行办法,将中医事业费的50%(原30%)专项用于扶持市本级医疗单位中医科研、中医专科专病发展、人才进修、名老中医临床经验整理、中医汤剂、中医住院床日量和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工作量补助;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中医经费,发展中医药事业。

  (四)医保政策引导,鼓励和充分利用中医药学防病治病,降低医疗费用,缓解“看病贵”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等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制剂纳入基本医疗药品目录。

  2、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补偿范围,将必要的中成药和中草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在医疗定点服务机构门诊就诊的,中药饮片药费、针炙、推拿、刮痧、拔罐的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在县中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比同级综合医院的规定标准低100元。

  (五)药品监督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制中药制剂,支持将安全有效的中草药单方、验方在临床应用。在临床需求而市场没有供应的、疗效确切的中药制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向持有《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委托加工、调剂使用。

  (六)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七)引导中医药资源向农村和社区流动。鼓励中医药学院校毕业生到市、县、乡、村医疗机构应聘,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政策上支持,优先得以受聘和享有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失业等保障。开展对口支援活动,鼓励城市中医医疗机构帮扶农村中医医疗机构。要精心组织中医药专家下乡巡回医疗、培训中医药人才、指导基层中医药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坚持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上一级技术职称之前,到农村和社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一年的制度。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在晋升上一级技术职称之前,也要到县级以上中医院进修半年以上。农村基层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选送的中医药进修学习人员,城市中医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安排,并采取免除学习费用等措施给予支持。

  (八)加强中医药宣传工作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中医政策、法律法规,报导我市中医药工作新进展、新成果,向市民推介名院、名科、名医,大力宣传中医科普知识,增强广大群众中医药健康意识,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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